擅自用他人歌曲制作成彩铃供人下载是什么行为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5:56【案情】
杨某创造并演唱了一首歌曲,某音像公司私行将杨某的歌曲制作成彩铃并在网上招供免费下载。关于该音像公司的行为怎么定性呢?
【不合】
关于音像公司的行为,有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音像公司的行为侵略了杨某的宣布权。理由是宣布权,即决议著作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音像公司将杨某的著作公之于众,侵略了其宣布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音像公司的行为侵略了杨某的扮演者权和信息网络传达权。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以为该音像公司的行为侵略了杨某的扮演者权和信息网络传达权。理由如下:
榜首,音像公司并没有侵略杨某的宣布权。依据《著作权法》,宣布权,即决议著作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力。可是依据《著作权案子适用法律的解说》第九条规则,“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许经著作权人答应将著作向不特定的人揭露,但不以大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本案中因该歌曲是由杨某所创造,所以他是该歌曲的著作权人,后杨某将其自己创造的歌曲演唱了,这个演唱便是著作权人杨某将自己的著作向不特定的人揭露的行为。宣布权,这个将著作公之于众的权力是一次性权力,只能行使一次,杨某现已运用了,所以音像公司不可能也不能侵略杨某的宣布权。
第二,因杨某自己创造并扮演了该首歌曲,所以杨某既享有著作权又享有扮演者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则,扮演者对其扮演享有以下权力:……(六)答应别人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其扮演,并取得酬劳。被答应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则的方法运用著作,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杨某作为该首歌曲的扮演者,当然享有扮演者权。音像公司未经杨某的答应,私行将杨某的歌曲制作成彩铃并在网上招供免费下载归于侵略杨某扮演者权的行为。再者《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则,著作权包含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达权,即以有线或许无线方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址取得著作的权力。音像公司私行将杨某的歌曲制作成彩铃并在网上招供免费下载,使大众能够在网络上以其个人选定的时刻和地址取得该歌曲,所以音像公司的行为侵略了杨某的信息网络传达权。
综上,音像公司的行为侵略了杨某的扮演者权和信息网络传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