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诈骗的方式促使行贿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6:01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假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纳贿的,假如纳贿的数额到达必定规范的,行为人是会构成纳贿罪的,那么以欺诈的方法促进纳贿人交给资产的行为应怎么定性?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以欺诈的方法促进纳贿人交给资产的行为应怎样定性
一、案情简介:吴某向纳贿人施加压力骗得纳贿人的资产
上诉人吴某某,原系湖南省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司理,副处级干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其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先后26次收受或讨取别人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1223.0789万元。其间,2010年下半年,吴某某担任该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司理期间,衡阳市某有限公司股东徐某某屡次找吴某某,要求接受某高速所需钢绞线悉数供给事务。吴某某原计划组织其特定关系人赵某某接受该事务,便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要徐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徐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吴某某使用职权,决议徐某某以河南某钢缆有限公司、江阴某钢缆有限公司和无锡某钢缆有限公司名义接受了该高速7000余万元的钢绞线供给事务。2010年9月底,徐某某按约好预备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由吴某某转交给“领导的朋友”。吴某某要赵某某及赵某某的弟弟在长沙市区某处等候。徐某某与吴某某同车前往与赵某某约好的地址,吴某某对徐某某谎报赵某某的弟弟系领导的朋友。随后,吴某某将徐某某所送的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黑色纸袋交给了赵某某的弟弟,赵某某的弟弟随行将资产转交给了赵某某。
二、法院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纳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纳贿罪,且具有索贿的法定从重情节,依据其违法数额和情节,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纳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7月13日裁决驳回其上诉,全案保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以欺诈的方法促进纳贿人交给资产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本案争议的问题即吴某某收受纳贿人徐某某资产的行为是否系索贿。
榜首,对索贿行为的解说要受文理解说的束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将纳贿罪的行为方法界定为“讨取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因而,对讨取的解说,即构成了确定索贿行为的根底。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说并未就索贿作出进一步的解说。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讨取的意义为“向人要(钱或东西)”,索贿的意义为“讨取贿赂”。可见,只需行为人具有向别人要钱或其他资产的行为,即可构成索贿,而不管该资产终究被谁实践占有。依据这一解说,尽管从表面上看,吴某某并未直接向纳贿人索要资产,而是以要给“领导的朋友”好处费的名义自动要求纳贿人交给资产给“第三人”,但上述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索贿的确定。质言之,即便吴某某及其特定关系人并未实践占有该笔资产,也不影响对其索贿行为的确定。而在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并未改动资产终究被其特定关系人占有的现实,其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方法促进徐某某向第三人搬运资产的行为实质上仍是向其讨取贿赂。
第二,对索贿行为的确定不能超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这一构成要件的限制。一种观念以为,吴某某虚拟现实、隐秘本相促进徐某某交给资产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违法构成。笔者以为,尽管单纯地看该笔违法现实,好像契合欺诈罪的违法构成,但吴某某施行上述行为时仍然充分使用了职务上的便当,且徐某某在交给资产后,在吴某某的协助下完成了接受相关事务的意图。因而,从全体上看,吴某某与徐某某各取所需,虽吴某某在收受资产时采取了欺诈的手法,但其对行为的意图即不合法占有徐某某的资产有明晰的知道;徐某某尽管误以为其所送资产系交给了所谓“领导的朋友”,但徐某某对其送出资产行为的意图即获取不正当利益有明晰的知道。因而,以索贿而不是欺诈来点评吴某某在本笔违法现实中的行为可以愈加全面的反映其违法的手法、意图及所侵略的法益,也有助于对徐某某行为性质的确定。
第三,对吴某某上述行为的从重处分的起伏应当充分考虑其情节的严峻程度。有一种观念以为,本案中,以纳贿罪对被告人进行处分,尽管可以对索贿情节从重处分,但不足以充分反映被告人的片面恶性。笔者以为,正如前文所述,吴某某的行为只构成纳贿罪,因而只能以纳贿罪一种罪名科罪处分。而对其从重处分的起伏终究多大更适合,则应当比较其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索贿在片面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明显,吴某某在本笔违法现实中的行为和结果,要比单纯的索贿愈加严峻。若吴某某在本笔违法中没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则该行为应当确定为欺诈罪,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的量刑起伏内量刑。可见,在对本笔索贿行为进行惩罚点评时,既要考虑其行为损害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这一基本法益,还要在必定程度上反映其经过欺诈手法获取资产所应支付的惩罚上的价值。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依据其违法情节的严峻程度挑选从重处分的起伏。笔者以为,依据吴某某纳贿违法的数额、次数及索贿情节的严峻程度,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惩罚是恰当的,应当予以保持。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以欺诈的方法促进纳贿人交给资产的行为应怎样定性”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以欺诈的方法促进纳贿人交给资产的行为是归于纳贿罪。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以欺诈的方法促进纳贿人交给资产的行为应怎样定性
一、案情简介:吴某向纳贿人施加压力骗得纳贿人的资产
上诉人吴某某,原系湖南省某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司理,副处级干部。2006年至2013年期间,其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先后26次收受或讨取别人资产合计折合人民币1223.0789万元。其间,2010年下半年,吴某某担任该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司理期间,衡阳市某有限公司股东徐某某屡次找吴某某,要求接受某高速所需钢绞线悉数供给事务。吴某某原计划组织其特定关系人赵某某接受该事务,便以“让领导的朋友退出”为由,要徐某某给予“领导的朋友”“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徐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吴某某使用职权,决议徐某某以河南某钢缆有限公司、江阴某钢缆有限公司和无锡某钢缆有限公司名义接受了该高速7000余万元的钢绞线供给事务。2010年9月底,徐某某按约好预备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由吴某某转交给“领导的朋友”。吴某某要赵某某及赵某某的弟弟在长沙市区某处等候。徐某某与吴某某同车前往与赵某某约好的地址,吴某某对徐某某谎报赵某某的弟弟系领导的朋友。随后,吴某某将徐某某所送的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黑色纸袋交给了赵某某的弟弟,赵某某的弟弟随行将资产转交给了赵某某。
二、法院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纳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纳贿罪,且具有索贿的法定从重情节,依据其违法数额和情节,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纳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5年7月13日裁决驳回其上诉,全案保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以欺诈的方法促进纳贿人交给资产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本案争议的问题即吴某某收受纳贿人徐某某资产的行为是否系索贿。
榜首,对索贿行为的解说要受文理解说的束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将纳贿罪的行为方法界定为“讨取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因而,对讨取的解说,即构成了确定索贿行为的根底。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说并未就索贿作出进一步的解说。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讨取的意义为“向人要(钱或东西)”,索贿的意义为“讨取贿赂”。可见,只需行为人具有向别人要钱或其他资产的行为,即可构成索贿,而不管该资产终究被谁实践占有。依据这一解说,尽管从表面上看,吴某某并未直接向纳贿人索要资产,而是以要给“领导的朋友”好处费的名义自动要求纳贿人交给资产给“第三人”,但上述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索贿的确定。质言之,即便吴某某及其特定关系人并未实践占有该笔资产,也不影响对其索贿行为的确定。而在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并未改动资产终究被其特定关系人占有的现实,其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方法促进徐某某向第三人搬运资产的行为实质上仍是向其讨取贿赂。
第二,对索贿行为的确定不能超出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这一构成要件的限制。一种观念以为,吴某某虚拟现实、隐秘本相促进徐某某交给资产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违法构成。笔者以为,尽管单纯地看该笔违法现实,好像契合欺诈罪的违法构成,但吴某某施行上述行为时仍然充分使用了职务上的便当,且徐某某在交给资产后,在吴某某的协助下完成了接受相关事务的意图。因而,从全体上看,吴某某与徐某某各取所需,虽吴某某在收受资产时采取了欺诈的手法,但其对行为的意图即不合法占有徐某某的资产有明晰的知道;徐某某尽管误以为其所送资产系交给了所谓“领导的朋友”,但徐某某对其送出资产行为的意图即获取不正当利益有明晰的知道。因而,以索贿而不是欺诈来点评吴某某在本笔违法现实中的行为可以愈加全面的反映其违法的手法、意图及所侵略的法益,也有助于对徐某某行为性质的确定。
第三,对吴某某上述行为的从重处分的起伏应当充分考虑其情节的严峻程度。有一种观念以为,本案中,以纳贿罪对被告人进行处分,尽管可以对索贿情节从重处分,但不足以充分反映被告人的片面恶性。笔者以为,正如前文所述,吴某某的行为只构成纳贿罪,因而只能以纳贿罪一种罪名科罪处分。而对其从重处分的起伏终究多大更适合,则应当比较其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索贿在片面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明显,吴某某在本笔违法现实中的行为和结果,要比单纯的索贿愈加严峻。若吴某某在本笔违法中没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则该行为应当确定为欺诈罪,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的量刑起伏内量刑。可见,在对本笔索贿行为进行惩罚点评时,既要考虑其行为损害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这一基本法益,还要在必定程度上反映其经过欺诈手法获取资产所应支付的惩罚上的价值。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依据其违法情节的严峻程度挑选从重处分的起伏。笔者以为,依据吴某某纳贿违法的数额、次数及索贿情节的严峻程度,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惩罚是恰当的,应当予以保持。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以欺诈的方法促进纳贿人交给资产的行为应怎样定性”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以欺诈的方法促进纳贿人交给资产的行为是归于纳贿罪。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