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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怎样的属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9:34
【案情】
2012年2月,请求人郭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刊出其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并确定请求人与案外人刘某不存在权属争议的行政决议,向某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2012年8月20日,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撤销了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议,限某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议收效后,请求人屡次到被请求人处要求实行,均被以各种理由回绝。请求人遂以被请求人不实行行政复议决议为由,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合】
对该案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存在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则:“被请求人不实行或许无正当理由延迟实行行政复议决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许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期限实行”。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在不实行其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决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许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许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期限实行,寻求行政救助,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应判决驳回其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某县人民政府不实行复议决议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当事人既能够经过行政程序要求复议机关催促被复议机关实行复议决议,也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助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决议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
从我国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看出,行政复议决议对复议请求人拘束力的内容与一般详细行政行为相同,对被请求人的拘束力则具有行政判决的效能,充沛反映出行政复议决议既具有行政判决的特点,也具有详细行政行为的特点,其意图是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决议的实际效果得以完成。为保证行政复议决议的实行,行政复议法规则了一系列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机制,但这种机制有无强制力、怎么表现并没有予以规则,一起,也没有赋予请求人有请求强制实行的权力。行政复议法规则,行政复议决议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律效能,但对拒不实行行政复议决议的行为,现在法律上短少一个发动强制实行的详细程序和途径。因而,在怎么发动强制实行程序的法律规则缺位的情况下,应赋予请求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经过对行政裁判文书的实行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行政复议决议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
不管从土地管理法仍是地方政府组织法都可看出,县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复议决议对诉争的土地从头作出处理,是其应实行的法定责任。本案的行政复议决议撤销了原详细行政行为后,从法律上看,行政机关对诉争的土地权属已没有作出任何的详细行政行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影响了申述人的合法权益,申述人以此为由,要求县人民政府实行法定责任,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一起,其请求超越两个月未见答复,也契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三、行政救助并不排挤司法救助
行政复议法规则对被请求人不实行复议决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许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期限实行。这一规则,意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或许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对被复议机关的行政监督,是行政机联系统内的一种监督方法,而并非是针对请求人作出的有必要如此挑选的程序规则。复议决议书一经送达给被复议机关,就对被复议机关具有法律效能,被复议机关有必要坚决遵守和实行,这也是行政联系的性质所决议的。
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不实行复议决议是一种典型的不实行法定责任的行政不作为,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当事人既能够经过行政程序要求复议机关采纳行政手法促进被复议机关实行复议决议,也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助。因而,原告的申述契合法律规则,应予支撑。一起,对某县人民政府不实行复议决议的行为,人民法院可向复议机关或许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宣布司法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追查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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