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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9: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北京外汇处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借款外汇处理方法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力,使北京地区的试点作业可以顺畅、标准地进行,根据相关外汇处理法规,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处理局北京外汇处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处理部")同意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 国内外汇借款是指已处理挂号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借款,不包含外债转借款。
第四条 授权的事务规模,一是经同意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处理定时挂号(原已选用定时挂号的银行仍可持续履行),撤销债务人到北京外汇处理部处理逐笔挂号;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处理自行开立或刊出国内外汇借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处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归还到期的国内外汇借款本息,包含借新还旧。
第二章 各中资试点银行资历的确认
契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资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处理部提出进行试点作业的请求。
第五条 近两年来在每次本钱项目外汇事务合格查看中未呈现严重违规行为,且拟定了完善的内控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能以标准的文本格式精确、及时报送有关事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 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处理部训练查核。
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资料向北
京外汇处理部请求:
(一)正式请求;
(二)相关事务内控准则;
(三)按标准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事务统计数据的书面许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处理挂号
第九条 国家对国内外汇借款实施全面挂号处理准则。各中资试点银行实施定时挂号。
第十条 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作业日前向我处理部报送上月发作的"自营外汇借款签约状况表"和"自营外汇借款变化反应表"。
第十一条 已处理定时挂号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借款合同条款发作修正、变化,应于次月定时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处理部进行改变挂号。
第十二条 有担保的国内外汇借款在履约后应刊出外汇借款定时挂号。
第四章 开立、刊出帐户
第十三条 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刊出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借款借款专户,借款资金有必要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处理部同意。
第十四条 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依照《境内外汇帐户处理规则》(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借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出入。
第十五条 每笔挂号的借款合同对应一个借款专户;常常项目开销按有关规则处理,本钱项目开销需经北京外汇处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 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时(每月5个作业日前)将上月开立或刊出的国内外汇借款借款专户状况上报北京外汇处理部。
第五章 归还借款
第十七条 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依照假贷合同中约好的正常还款方案归还国内外汇借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阅后,可为企业处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 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规模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处理部请求,经北京外汇处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处理。
第十九条 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方案归还国内外汇借款本息时,各银行审阅的资料主要有:
(一)企业请求;
(二)国内外汇借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宣布的还本付息告诉书;
(四)入帐凭据。
第二十条 各银行应根据借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依照《结汇售汇及付汇处理规则》(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阅此笔借款的使用状况。
第二十一条 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告诉书中的本息归还金额、时刻和方法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内容共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北京外汇处理部将定时和不定时安排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借款事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查看。
第二十三条 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依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处理法规处理上述事务。对未按规则处理上述事务的,北京外汇处理部可暂停其试点作业。
第二十四条 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作业日前)上报北京外汇处理部国内外汇借款授权履行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处理局北京外汇处理部担任解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注:该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4月16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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