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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名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1:24
事例:
周某与陈某夫妻二人共育有四个儿子。在周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得坐落杭州市下城区某处的房产一套,该房产的产权证上挂号的所有权人为周某。 2011年12月周某逝世,其生前立下一份遗言,称将坐落杭州市下城区某处的房产交由其第四子承继。该遗言虽为周某亲笔书写并亲身交给第四子保管,但并未签署周某自己的名字,也没有注明立遗言的时刻。
在切割周某的遗产时,其他三个兄弟对该遗言的效能提出贰言。他们以为虽然该遗言是其父周某亲笔书写,但并未署名,也未注下一年月日,因而该遗言是无效的,遗言中所触及的房产应当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本律师作为调解人介入本案。
律师点评:
律师以为,假如该遗言确系立遗言人周某亲笔书写,且周氏三兄弟没有依据证明该遗言是其父周某在别人钳制或诈骗等违反周某实在志愿的状况下书写的,那么该遗言便是有用的。当然严格地讲该遗言仅仅部分有用,由于争议房产归于周某陈某夫妻共有,周某无权处置其妻的产业比例。
本案中,周氏三兄弟对该遗言的书写人确系其父周某这一点并无贰言,即便存在贰言,也能够经过司法鉴定的途径得以处理。这样看来,本案的要害就在于该遗言是否有用。上海某律师以为,自书遗言有必要署名并注下一年月日,不然自书遗言无效。北京某律师以为,自书遗言只注明“年月”,而没有注明“日”的,也归于无效遗言。本律师以为,前述同仁对《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了解过于机械。依据相关法理,判别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有用,要害看该行为是否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或许禁止性规则。假如该行为违反了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或许禁止性规则,则该民事行为无效;假如该行为没有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或许禁止性规则,则该民事行为有用。
《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为:“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留意这儿的表述是“自书遗言由……”,而不是“有必要由”或许 “应当由”。 “有必要由”或许“应当由”在法令上归于强制性条款,而《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不归于强制性条款。所以虽然本案中周某所立的自书遗言没有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也不能因而确定该自书遗言无效。
判例状况:
外地某法院曾有过相似判离,仅有的一份自书遗言中有签名,但没有注下一年月日,法院判定遗言无效。后一方上诉至上一级法院,法院确定自书遗言有用,理由便是:判别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有用,要害看该行为是否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或许禁止性规则,《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不归于强制性规则。后另一方请求再审,所辖地高院保持了二审判定,理由与二审法院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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