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私自扣押肇事车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0:36受害方能够自行扣押闯祸车辆吗?
【案情】
2005年7月16日19时许,家住邯郸市某县的农人林某驾驭一辆农用四轮柴油车上路行进时,与一辆对向行进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的驾驭者名叫牛灵,自己属无证驾驭且摩托车也没有车牌。牛灵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医治,牛灵的哥哥牛华赶到现场后,二话不说就将林某的农用车开走。林某报案后,该县公安局交警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于2005年7月25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职责确定书,确定牛灵负交通事故的首要职责,林某负交通事故的非有必要职责。交警队于2005年7月26日告诉牛灵及其哥哥牛华将车送交交警队,但并未得到二人的回应。林某只得将牛灵和牛华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返还被扣的车辆。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林某与被告牛灵发作交通事故后,交警队勘验现场并做出了相应的处理,闯祸车辆在处理期间假如必要可由交警部门扣押。被告牛灵的哥哥牛华未经原告和交警部门答应私自扣押原告车辆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牛灵补偿及返还车辆的恳求,因被告牛灵受伤后不在现场,原告该项恳求不予支撑。据此,法院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判定被告牛华返还原告林某四轮柴油车一辆并补偿原告扣车丢失,从扣押之日起至返还车辆之日止每天按33.12元核算。
【事例剖析】
交通事故发作后,当事人两边在必定条件下能够自行洽谈处理,但大部分状况仍是需要由交警部门确定交通事故职责。无论是自行洽谈处理仍是由交警部门处理,当事人之间都没有自行采纳任何强制办法的权力。
发作胶葛后,当事人经过自行拘留、攫取对方的资产或约束其人身自由来完成自己的权力在法令上叫自力救助。自力救助的行为因存在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在绝大多数状况下都现已逐步为公力救助途径所替代,变成经过行政办法或诉讼途径处理。只是在少量状况下,假如当事人不及时采纳自力救助办法,将使其权力今后无法完成或难以完成,法令才答应当事人采纳自救办法,但有必要尽快向有关部门报案,其采纳的办法只能是拘留资产或暂时约束对方人身自由,而不能有过激行为。如顾客吃完饭后,不付饭费,饭馆有权力先拘留其证件或约束其人身自由,并及时报案;或超市置疑顾客偷盗产品,可暂时约束其人身自由,并及时报案。
【律师提示】
当事人之间不得因发作交通事故自行拘留车辆或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