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房承租房纠纷处理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23:46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子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子的处理,确保公有房子产权人、运用人和运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和有关规则,拟定本处理规则。 第二条 本处理规则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归于国有或集体一切的房子及其隶属设备(以下简称公有房子)。公有房子处理中的转让、典当、协议租金的租借、典当等,依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买卖处理规则实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处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担任全市公有房子行政处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处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行渡假区)的房地产处理部分是地点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子行政处理工作的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公有房子主管部分)。 第四条 凡依照国家有关方针和法令、法规规则由人民政府所接收没收的房子、归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子、经人民法院判定产权归国家一切的房子、由财务出资缔造和收买的房子,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产权归于国家一切的房子,均属国家产业,由公有房子主管部分依法行使产权人运营和处理的权力并承当相应的职责。依照国家规则归于全民一切制单位和戎行一切的房子,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产权人运营和处理权力并承当相应的职责。集体一切的房子,由集体安排依法行使产权人运营和处理的权力并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公有房子的运营和处理要逐渐完成社会化、专业化。公有房子产权人能够托付物业处理公司等代为运营和处理。 第六条 公有房子产权人、运用人和运营人应仔细恪守国家房地产处理法令、法规和本处理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吞、损坏公有房子,不得运用公有房子获取不合法利益。第二章 产权产籍处理 第七条 公有房子实施房子一切权和国有土地运用权挂号发证准则,其产权合法凭据是房子一切权土地运用权证书。房子一切权土地运用权证书由市人民政府一致规则文本并指定主管部分担任颁布和吊销。房子一切权土地运用权证书是处理公有房子转让、租借、典当、改造、扩建、出资、入股、拆迁补偿等相关手续时有必要出具的凭据。 第八条 公有房子产权人有必要按下列规则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分处理产权挂号,收取房子一切权土地运用权证书:(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子,持立项、规划、用地和建造等部分的赞同文件,在房子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挂号;(二)购买、交流、吞并、调拨、并转、承受赠与或承受遗赠等受让的房子,持原房子一切权土地运用权证书、合同和有关赞同文件,在合同或文件收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挂号;(三)产权人称号、房子坐落称号和房子用处发作变化的,持有关部分的赞同文件在赞同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挂号。 第九条 公有房子因撤除、坍毁、焚毁、损毁等原因灭失的,产权人应在现实发作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部分的证明资料,向公有房子主管部分请求房子灭失挂号。逾期不挂号的,由公有房子主管部分布告灭失,其土地运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回收。 第十条 产权人因合理理由,不能在规则期限内挂号的,应及时提出请求,经公有房子主管部分赞同能够延期挂号,但延期挂号时刻最长不得超越一年。 第十一条 公有房子主管部分应树立健全房地产档案处理准则,为公有房子处理供给权属情况无缺的资料和精确的根据。但凡运营和处理公有房子的单位,均应树立房子处理档案和台帐,及时向公房主管部分报送有关资料,并承受查看和辅导。 第十二条 对无人请求挂号和暂时不能承认一切权归属的房子,公有房子主管部分可予以代管,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使房子遭受丢失的,公有房子主管部分不承当补偿职责。对代管三年以上仍无人招领的房子,公有房子主管部分可在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为无主产业后,依法收归国有。已代管的房子和已做为无主产业收归国有的房子,原房子一切人呈现并招领房子的,应处理产权挂号并补偿代管费用。 第三章 租借和运用处理 第十三条 公有房子的租借(不含协议租金部分,下同)有必要实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则的租借方针,公有住所的规范租金由市人民政府一致拟定。 第十四条 公有房子租借,产权人须持有房子一切权土地运用权证书,并运用市房地产处理局一致印制的文本与承租人签定公有房子租借合同,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有房子主管部分处理存案手续。公有房子租借合同是租借人与承租人树立租借联系的合法凭据,承租人凭公有房子租借合同处理户籍、入学、居处挂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租借人应当依照约定向承租人供给公有房子。公有房子承租人应当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租借人可加收月租金1%的滞纳金,租借人应向逾期不交纳租金和滞纳金的承租人宣布期限缴付租金和滞纳金告诉书。 第十六条 直管公房租金的收缴,以单位名义承租者,经过银行托收;以个人名义承租者,由个人地点工作单位代扣统缴;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租借人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集体汇缴或自行交纳。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收缴可参照直管公房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产权人赞同,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子转借、转让、转租、交流、改动运用用处。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不损坏房子结构和原建筑造型、不危及房子运用安全的前提下,能够对承租的公有房子进行内部装饰、改造和增加设备,但有必要征得产权人赞同并签定书面协议。房子内部进行拆改装饰的由承租人交纳补偿费并承当资料和施工费用,增加的设备承租人不得私行拆改,承租人迁离时不予补偿。承租人经赞同在其承租公房基础上自费扩展的房子面积其产权归原租借人一切,计租方法由两边按协议实行。房子内部进行拆、改装饰补偿费规范由市房地产处理局会同市物价局担任拟定。 第十九条 承租人逝世或因调整分配房子、举家迁往外地等原因迁出的,腾出的公有房子应移送给租借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调、私分和私占。移送时,租借人发现公有房子及隶属设备有人为损坏的,原承租人应担任修正或补偿。寓居直管公有住所的承租人因其工作单位分配房子而迁出,其工作单位欲将腾出的直管公有住所调剂给内部员工运用的,须提出内调计划报公有房子主管部分批阅,并按政府规则的份额向公有房子主管部分上缴解困房源后,由调入员工与直管公房租借人树立租借联系。 第二十条 承租公有住所,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其一起寓居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乐意实行原租借合同的能够处理承租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有住所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契合条件要求分户或并户承租的,租借人应予赞同。但同住人他处有住所和原始规划为一户运用的住所,准则上不得拆套分户。 第二十二条 租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的公有房子,如需持续租借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与租借人从头签定租借合同。租借人在租借期满前有必要回收租借的公有房子时,应事前商得承租人赞同,提早回收公有住所的,一起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所安顿;承租人因故需求提早免除租借合同的,应提早三个月与租借人洽谈。当事人因提早免除公有房子租借合同给对方构成经济丢失的,应担任补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租借人有权中止租借合同,回收公有房子,并可索赔丢失:(一)私行转租、转借、转让、交流和改动用处的;(二)损坏房子结构和设备的;(三)无合理理由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四)无合理理由搁置房子六个月以上的;(五)运用房子进行违法活动,危害公共利益的;(六)租借期满未签定租借合同的;(七)其他违背房地产处理规则,阻碍公有房子租借合同正常实行的。租借人回收公有房子应向承租人宣布期限腾退房子告诉书,逾期不腾退的,按侵吞公有房子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有房子运用性质按运用用处分为公有住所和公有非住所用房,其间公有非住所用房分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产运营性用房和社会福利性用房等。产权人、运用人对公有房子负有维护和正确运用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房子运用人应依照房子规划用处或经赞同的运用用处正确运用公有房子。凡改动房子运用用处和性质的,须经公有房子产权人赞同并契合下列条件:(一)契合城市规划要求;(二)契合房子运用安全;(三)不影响环境和相邻房子的运用;(四)不违背法令、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公有房子安全、影响正常运用的活动:(一)除经政府有关部分赞同的专用仓库外,在公有房子内寄存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风险、有害物品;(二)超越规划荷载运用房子;(三)装置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子结构的动力设备;(四)拆动房子承重结构;(五)私行占用、撤除、改动房子隶属设备;(六)人为构成管线损坏、堵塞;(七)私行增设花台、吊栏等;(六)从事其他影响房子及隶属设备安全和正常运用的活动。人为构成公有房子损坏或丢失的,职责人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施工需求动用公有房子的,须经产权人赞同后方可施工,因施工构成公有房子丢失、损坏的,由施工单位及时修正和按修正所需的实践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求依靠公有房子的墙体(含渠道、顶层等)和占用公有房子隶属的院子进行暂时建造的,须事前征得公有房子产权人的赞同并处理有关批阅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撤除公有房子及隶属设备,因城市建造需求撤除的,依照《大连市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的规则实行。 第三十条 本着相等互利、有利出产、便利日子、调剂余缺的准则,运用人在征得产权人的赞同后能够交流公有房子运用权,产权人对运用人合理的换房要求,应当给予支撑。适合做商业、服务业运用的公有房子,应当由政府一致安排用于商业、服务业。制止运用换房从事不合法活动和从中牟利。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子运用权交流,当事人应按一致规则的格局签定换房协议并到公有房子主管部分规则的部分处理换房手续,交流房子运用价值有差异的,由公房主管部分依照有关规则按份额收取差额费。房子交流手续办完后,换房人应与产权人签定公有房子租借合同;没有实行换房协议的,由违约方承当职责。差价换房和处理换房手续的收费规范由市房地产处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拟定。 第三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运用人一起运用的房间、通道和院子及其他隶属设备,应合理运用、坚持疏通,不得堆积杂物和人为构成运用困难。运用人之间因运用公共部位发作争议时,应当以公有房子租借合同为准。无租借合同或合同无记载的,以前史构成的情况为准或由租借人调停。 第三十三条 政府已划给机关、集体和事业单位运用的国有房子,由公有房子主管部分发给拨用证书。运用人应按规则的用处运用,并自行处理、修理,确保房子无缺和正常运用。运用人不得私行转租、转借、转让和交流拨用的国有房子,凡改动运用性质用作运营的,均须与公有房子主管部分或直管公房运营单位签定租借合同,归入经租处理。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求调整和回收拨用国有房子时,运用人应如期迁出。 第四章 补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及时补葺公有房子及隶属设备,确保无缺和正常运用,是产权人的职责。产权人和运用人别离的,应在合同中清晰公有房子补葺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子补葺职责人应当依照公有房子主管部分的要求,定时进行房子无缺情况普查,并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和防台、防汛、防寒、防漏、防阻相结合,及时进行大、中、小补葺和日常修理维护。因补葺维护不及时构成事端和防碍正常运用使承租人或许其他人遭到丢失的,由补葺职责人承当职责。运用人对房子补葺应给予合作支撑,不得托故阻遏、防碍房子补葺,不然,构成事端的应承当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有房子的补葺工程质量鉴定规范和工程预算定额等,按国家有关规范实行。房子补葺企业须严厉依照有关规则处理资质审查,按赞同的资质等级接受补葺使命。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发现房子及隶属设备损坏,应及时告诉租借人。因承租人差错构成丢失的,由承租人担任修正和补偿;归于天然损坏的,租借人对承租人的报修应予挂号,由补葺职责人依照本处理规则第三十五条所规则的规范和要求,及时予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公有风险房子的处理,依照《大连市乡镇风险房子处理方法》实行。 第三十九条 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隶属设备的异产毗邻公有房子,其共有共用部位和隶属设备的补葺,由产权人一起担任,按产权人一切房子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子建筑面积的份额和用处分摊补葺费用。 第四十条 公有房子补葺所需的资金,应当依照现行财务准则和有关规则别离列支,禁止移用。 第五章 法令职责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处理规则的,由公有房子主管部分或其派出机构视情节给予批判教育、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责令补偿经济丢失、没收不合法一切、查封房子等行政处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并处罚款:(一)违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则,未处理产权挂号或许私自印制发放、涂抹、假造、冒领房子一切权土地运用权证书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一以内的罚款;(二)违背第十三条规则私行进步租金规范的,处以不合法所得五倍以内的罚款;(三)违背第二十五条规则私自改动公有房子运用用处和性质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内的罚款;(四)违背第二十六条规则从事有碍公有房子及隶属设备安全、影响正常运用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五)违背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则运用人私行转借、转让、转租、互换房子运用权和改动房子运用用处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违背第三十五条规则因补葺职责人的过错,构成产业丢失和人身伤亡事端的,对补葺职责人处以房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托故阻遏,阻碍房子补葺的运用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七)违背第四十条规则移用公有房子补葺资金的,处以移用资金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公有房子主管部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作弊的,由其地点单位或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 凡侵吞公有房子拒不腾房的,产权人可依法请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四十四条 相等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子一切权或许运用权发作争议和胶葛的,当事人可依法请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述。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代管房子以及公有房子作为出资条件合资、入股运营和联营的房子,参照本处理规则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处理规则由市房地产处理局担任解说。 第四十七条 本处理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