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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受到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1:21

【法令检索】
《劳作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历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令职责;劳作者现已付出劳作的,该单位或许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则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经济补偿、补偿金;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事例】笔者署理的案子
2006年10月,在深圳B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王先生被公司无理解雇。因B公司不付出王先生经济补偿,王先生想请求劳作裁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王先生到工商挂号部分想打印B公司的工商挂号材料时,却被奉告B公司没有挂号注册。因为无法打印B公司的工商挂号材料,劳作裁定部分不给王先生立案。
《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是关于不合法用工主体法令职责的规则。劳作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获得合法经营资历的单位,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没有获得合法经营资历的用工主体。这些没有依法获得合法经营资历的用工主体被称为不合法用工单位。劳作法规则合法用工主体需对劳作者承当付出劳作报酬、经济补偿、补偿金等职责。假如不合法用工单位运用劳作者,反而不必对劳作者承当付出劳作报酬、经济补偿、补偿金等职责,则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合法的维护,而不合法用工单位却因违法用工得到更多利益,这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立法意图。
与《劳作法》比较,《劳作合同法》加剧了不合法用工单位的法令职责,清晰将不合法用工单位招用劳作者发生的用工联系归入劳作合同法调整,劳作者现已付出劳作的,该单位或许其出资人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有关规则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经济补偿、补偿金;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假如上述事例发生在劳作合同法施行之后,劳作裁定部分就应受理王先生的裁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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