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挂靠单位负清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2:545月22日田阳县法院宣判一同告贷合同纠纷案件,判定由告贷人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告贷本金142965.93元及该款利息,担保人对告贷负连带职责,车主及挂靠单位在已进行典当的车辆的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职责。
韦玮系韦生孝、覃月娥之子。2003年7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田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田阳支行)作为告贷人、韦玮作为告贷人、百色市金兴轿车出售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百色金兴公司)作为担保人签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告贷合同》。合同约好:由工行田阳支行向韦玮告贷人民币26万元用于购买轿车,告贷期限为三年,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06年7月22日止;告贷利率为5.49‰;选用分期还款方法,按还款共分36期。百色金兴公司作为确保人为告贷人韦玮供给连带职责确保,确保期间为2年,自本合同假贷条款规则的告贷到期之日起核算,告贷人分期还款的,确保期间则自告贷人未准时归还每期告贷之日起核算。由韦玮以所购买的车辆作典当;韦生孝、覃月娥在合同附件——典当产业共有人许诺书上签字,许诺承当归还告贷本息连带职责;南宁市直属轿车运送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直属公司)在合同附件二——典当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定后,工行田阳县支行按合同规则向韦玮发放了金钱,韦玮借得金钱后与百色金兴公司购买解放重型卡车。该车入户车牌号为桂A15567,挂靠于南宁市直属轿车运送公司,机动车行驶证上所写的车主为南宁直属公司。2003年8月6日进行典当挂号。韦玮于2003年8月起未按规则还款,到2005年7月4日止,共还本金117034.07元,付利息22927.27元,积欠本金43050.85元,积欠利息4010.79元。尚欠告贷余额142965.93元。工行田阳县支行为屡次催收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塌诉讼,恳求判令告贷人、担保人及典当人一起承当归还告贷本息的职责。
法院以为,工行田阳县支行与韦玮、百色金兴公司签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告贷合同》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合同合法有用,各方应按合同的约好全面履行职责。工行田阳县支行已按合同约好一次性发放告贷给韦玮,韦玮在借得告贷后应按合同的约好如期归还告贷,但韦玮只归还部分本金及该款利息,尚欠告贷本金142965.93元及利息未归还,故韦玮应承当归还告贷本息的职责。韦生孝、覃月娥作为购买轿车的产业共有人,并赞同以该车辆作告贷典当,许诺承当归还告贷本息的连带职责,故应与韦玮一起承当归还告贷本息的职责。百色金兴公司作为告贷合同的确保人为告贷人韦玮供给连带职责确保,按合同确保条款的规则,应承当归还告贷的连带职责。南宁直属公司是桂A15567车辆法定车主和挂靠单位,并且在告贷合同的附件二的典当物清单上的典当人栏盖了公章,并已将典当物所有权证及典当挂号证书交给工行田阳县支行,是对告贷的典当物做的典当确保,且南宁直属公司亦供认其只承当典当人的职责。按合同典当条款的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南宁直属公司应在典当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当清偿职责。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定后,南宁直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保持原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