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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的外资股权转让的协议还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1:00
未经同意的外资股权转让的协议还有用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20条指出,违背批阅规则的股权“转让无效”。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为行政法规,《合同法》第52条又将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视为无效,许多法院或许裁定组织裁判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
《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按照其规则”。因而,外商出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只要取得批阅组织的同意才干收效。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9条第1款之规则,“按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手续,或许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才收效,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当事人仍未处理同意手续的,或许仍未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未收效”。依对立解说,有必要处理同意手续才收效的合同,倘若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当事人处理了同意手续,则该合同应当确定有用。再参酌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的《第2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第88条之规则,“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报经检查同意机关检查同意,在一审法庭争辩完结前当事人未能处理同意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未收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说和司法情绪既表现了尊重批阅机关对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依法监管的理念,又表现了满足股权转让两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思维,可谓对《合同法》第44条规则的忠诚解说。笔者以为,应当将未经批阅组织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建立、未收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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