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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界线是怎么确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4:28

依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与运用权的若干规则》,团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应遵从以下几个准则确认:
(1)村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按现在该村农人团体实际运用的本团体土地所有权界限确认所有权。依据“六十条”确认的农人团体土地所有权,因为下列原因发作改变的,按改变后的现状确认团体土地所有权:一是因为村、队、社、场兼并或切割等办理体系的改变引起土地所有权改变的;二是因为土地开发、国家征地、团体兴办企事业或许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是因为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化等原因从头划定土地所有权界限的,行政区划变化未触及土地权属改变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2)乡(镇)或村在团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并办理的路途、水利设备用地,别离归于乡(镇)或村农人团体所有。
(3)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运用的团体土地,“六十条”发布曾经运用的,别离归于该乡(镇)或村农人团体所有;“六十条”发布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办理条例》发布时止运用的,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别离归于该乡(镇)或村农人团体所有:一是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赁);二是经县、乡(公社)、村(大队)赞同或赞同,并进行了恰当的土地调整或许经过必定补偿的;三是经过购买房子获得的;四是原团体企事业单位体系经赞同改变的。
(4)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办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办理法》开端实施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则运用的团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则清查处理后,乡(镇)、村团体单位持续运用的,可确认为该乡(镇)或村团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用上述以外的方法占用的团体土地,或虽选用上述方法,但现在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旷费、搁置等,应将其悉数或部分土地退复原村或乡农人团体,或按有关规则进行处理。1987年《土地办理法》实施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认所有权。
(5)乡(镇)企业运用本乡(镇)、村团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则进行补偿和安顿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经依法赞同的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运用的农人团体土地,别离归于乡(镇)、村农人团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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