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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8:58
网友发问:
欺诈罪立案规范是什么?有哪些构成要件?
松原律师回答:
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使受害人陷于过错的知道并“自愿”处置产业,然后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则: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置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置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置金或许没收产业。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一、欺诈罪立案规范
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则,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欺诈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选用欺诈的办法骗得公私资产有必要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才干构成欺诈罪,予以立案追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
1、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
2、个人欺诈公私资产3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3、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是确认欺诈违法”情节特别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仅有情节。
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欺诈罪的立案规范:
1、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行为,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追查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起违法中欺诈罪的立案规范:应当以行为人参加一起欺诈的数额确认其违法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效果和不合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并考虑社会治安情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起伏内,别离确认本地区履行的个人欺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施行欺诈,追查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则的数额,确认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二、欺诈罪违法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二)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一切权。
四、本罪往客观上体现为运用欺诈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首要,行为人施行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方式上说包含两类,一是虚拟现实,二是隐秘本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堕入过错知道的行为。因而,不管是虚拟、隐秘曩昔的现实,仍是现在的现实与将来的现实,只需具有上述内容的,便是一种欺诈行为。假如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产业处置的,则不是欺诈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有必要到达使一般人可以发生过错知道的程度。
欺诈行为使对方发生过错知道,对方发生过错知道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造成的;即便对方在判别上有必定的过错,也不阻碍欺诈行为的建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置产业之间,有必要介人对方的过错知道;假如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发生过错知道而处置产业,就不建立欺诈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需求是具有处置产业的权限或许位置的人,不要求必定是资产的一切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法,供给虚伪的陈说、提出虚伪的依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定,然后取得产业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建立欺诈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l、欺诈罪与假贷行为的边界。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时间拖欠不还的,或许编造谎言或隐秘本相而骗得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需没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招摇撞骗哄人,的确计划偿还的;还有些打借单之后假造还款收条的,诈称现已还款的,仍属假贷胶葛,不构成欺诈罪。
2、欺诈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边界。对以代人购买紧缺产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私行移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调查其实在意图、两边的联系、作业的原因、代理人的详细行为、拖欠的情节、结果等等,然后正确判别其是否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清晰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移用仍拟偿还的,不能以欺诈罪论处。假如以代购为名,行欺诈之实,骗得很多资产,大肆挥霍,底子无意偿还,也无力偿还的,应以欺诈罪论处。
3、欺诈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本避债的边界。假如的确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本负债,为避债而外出,仍属产业债务胶葛。这同欺诈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金钱就溜之大吉,以完成其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有本质区别。
4、欺诈罪与招摇撞骗罪的边界,两者都运用骗术,后者也或许取得产业利益,这两点相同;可是,片面意图、违法手法、资产数额要求和侵略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得各种不合法利益为意图,假充国家作业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危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许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得的不只包含资产(但无数额多少的约束),还包含作业、职务、位置、荣誉等等,归于波折社会办理次序罪。当违法分子假充国家作业人员骗得公私资产时,它就侵略了产业权利,又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归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略的首要客体和首要危害性来确认罪名并从重赏罚。假如骗得资产数额不大,却严峻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欺诈罪,假如严峻地侵略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按欺诈罪处治;假如先后别离独登时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准则处理。金融欺诈事例
5、欺诈与本法规则的其他欺诈违法的边界,刑法在其他各章节别离规则了集资欺诈罪、借款欺诈罪、金融票证欺诈罪、信用证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有价证券欺诈罪、稳妥欺诈罪、合同欺诈罪等。这些欺诈违法与本罪在片面方面和客观体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违法手法、主体要件与目标上均有不同,较易区别。本条因之规则,“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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