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1:27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的确认
人民法院审理劳作争议案子,对下列景象,视为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一)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付出薪酬争议,用人单位可以证明现已书面通知劳作者拒付薪酬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二)因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作者收到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书面通知时刻的,劳作者建议权力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三)劳作联系免除或许停止后发作的付出薪酬、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作者可以证明用人单位许诺付出的时刻为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后的详细日期的,用人单位许诺付出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劳作者不能证明的,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之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