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 海关能否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7:23
一、根本案情2004年12月,某海关在对更始公司加工交易事务进行后续稽察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向国内其他企业私行转让加工交易保税物料,一起公司生产运营帐册紊乱,库存保税料件数量缺少且不能供给正当理由。2004年12月24日,某海关对更始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询,并依法向该公司收取案子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经进一步查询核实,某海关承认,更始公司在运营加工交易事务期间未经海关答应,私行在国内转让保税料件;库存保税料件存在数量缺少和记载不真实状况,该公司对此不能供给正当理由和合理解说。2005年1月15日,某海关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根据《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对更始公司上述违背海关监管规则的行为科处分款人民币40万元,有关《行政处分决议书》于同日送达当事人。更始公司收到上述处分决议后,没有在规则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也未就有关处分决议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鉴于更始公司逾期未交纳罚款,某海关根据《行政处分法》及《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的规则,自2005年2月1日起开端对该公司按罚款数额的3%每日加处分款,并催告当事人实行处分决议。2005年4月15日,在更始公司收到处分决议且经海关屡次催告仍不交纳罚款的3个月后,某海关采纳了行政处分的强制实行办法,将从前向该公司收取的案子保证金抵缴罚款(包含加处分款部分)。 二、行政复议状况更始公司不服某海关上述强制实行办法,向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恳求行政复议。更始公司建议:该公司并非成心延迟或拒不实行处分决议,未在规则期限内交纳罚款的首要原因是该公司确有经济困难,短期内没有付出才能,无法实行交纳罚款责任。某海关不考虑该公司的经济状况和实践困难,不妥添加罚款数额,且在未征得该公司赞同的状况下私行决议以从前收取的保证金抵缴罚款,实践实行金额超过了处分决议书中承认的罚款数额,进一步扩展了企业的经济困难,严峻侵犯了企业的产业权益。更始公司据此恳求复议机关承认某海关强制实行办法违法;责令该海关全额返还案子保证金并赞同该公司按处分决议书所承认的罚款数额交纳罚款。复议机关经审理以为,行政处分当事人(被实行人)因经济原因或特别困难不能如期实行处分决议,的确归于能够延期或分期交纳罚款的法定事由。但根据有关规则,当事人分期或延期交纳罚款必须向作出处分决议的海关提出恳求,并阐明原因和理由。本案当事人更始公司从始至终没有向某海关提出延期交纳罚款的恳求,亦未陈说原因和理由,该公司复议阶段提出的因为经济困难而未交纳罚款的建议不能成立。在当事人更始公司无故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的状况下,被恳求人某海关按罚款数额的3%每日加处分款以及将保证金抵缴罚款的行为,契合《行政处分法》、《海关法》以及《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应予支撑。2005年5月25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议:驳回更始公司的复议恳求,保持某海关就行政处分决议所采纳的强制实行办法。 三、法令提示本案触及海关行政处分的强制实行问题。所谓海关行政处分的强制实行是指在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政处分当事人)逾期不实行海关行政处分决议的状况下,作出处分决议的海关采纳法定的强制办法,催促或迫使当事人实行现已收效的行政处分决议或到达与实行该收效处分决议相同法令作用的法律活动。关于海关行政处分的强制实行权利,《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作出了授权性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海关的处分决议又不恳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海关能够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许将其被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卖抵缴,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根据《海关法》的上述规则,海关行政处分的强制实行,是在被处分的当事人不自动实行处分决议、海关经过非强制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的状况下,海关根据法定职权单方面决议施行的强制办法,事前无须征得当事人的赞同,其意图是在于保证处分决议的内容得以有用完成,保护海关的行政管理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