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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协议能否不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7:17
一般情况下咱们假如约好的告贷合同可能会存在担保人,那么假如咱们未经担保人的赞同就改变了协议的内容,是否还需求承当担保职责?下面,为了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未经担保人赞同改变协议能否不承当担保职责
王某恳求:2011年11月4日,A公司因运营资金周转需求,向王某告贷,由杨某、刘某、B公司供给担保。三方签定《告贷合同》约好:A公司向王某告贷1000000元,期限自2011年11月4日至2011年11月23日;杨某、刘某、B公司供给连带职责确保,担保规模为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王某为完成债款而实践发作的悉数费用,担保期限两年;A公司未依照约好期限还本付息,自愿向王某付出违约金每日8000元,并承当王某为完成债款而实践发作的悉数费用等。三方合同中还约好:如发作争议,由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告贷合同》签定后,王某于当日将金钱出借给A公司,A公司在收到金钱后向王某出具了借单一张,并由杨某、刘某、B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单上盖章、签字承认。告贷到期后,王某屡次向杨某、刘某、B公司催要,均未付款。现恳求判令:1、A公司当即偿还王某告贷本金1000000元并承当违约金(以银行同期告贷利率4倍为规范,从2011年11月23日核算至实践还清金钱之日);2、A公司承当王某为完成债款而实践发作的律师费24000元及其他费用;3、杨某、刘某、B公司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职责;4、A公司、杨某、刘某、B公司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定:应当及时清偿债款
借单上清晰注明已收到现金、并且王某供给了告贷人A公司出具的刘某的个人银行帐号,王刚强也能证明借单出具同日其向刘某的上述帐户转帐是受王某托付,综上能确定王某已实行了告贷合同约好,向A公司实行了资金出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则,告贷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依照实践告贷数额返还告贷并核算利息。王刚强打款100万元后,一起刘某即返还了8万元,因而应确定王某的实践告贷数额本金为92万元。
律师说法:怎么确定是否应承当担保职责
从涉案借单、告贷担保合同载明看告贷人是A公司,杨某是担保人,杨某的实在意思表明是为A公司向王某的告贷供给担保;本案中刘某作为公司股东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将个人产业与公司产业严厉区别,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不能等同于公司账户,在涉案告贷合同未约好告贷指定账户景象下,出借人王某应将A公司告贷汇至A公司账户,但出借人王某却将涉案告贷汇至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在收到涉案100万元金钱后当天资六笔将金钱汇出,并未汇入A公司的账户,因而涉案告贷并未外交交给给告贷人A公司,彻底违反了三方告贷确保合同的意图,不是签定告贷确保合同的意思表明,超出了许诺确保时所能意料的危险操控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的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的规则,告贷交给是告贷合同中重要内容,王某与刘某洽谈将金钱汇至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归于对告贷合同的实行改变,在未获得杨某书面赞同的情况下,杨某不应对涉案告贷合同承当确保职责。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情况下,假如担保人对某样再无诚信担保的话,需求知道担保的内容,假如私自改变协议,担保人可能是不必承当职责的,所以咱们在改合同的时分一定要通过担保人的赞同。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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