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监督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3:15新《公司法》清晰了股东大会监督制度股东大会监督制度是股东大会顺畅举行的重要保证,是保证股东大会公正、公正的必要办法,《股东大会规矩》要求上市公司延聘律师对股东大会进行法令鉴证。《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矩》还规则了有关当事方的职责,对股东大会违法、违规以及不能如期举行作出了清晰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程序或抉择违法违规的,《公司法》增加了无效之诉的条款,这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救助办法。第二十二条清晰规则,“公司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
结合《公司法》的修订给上市公司监管的法令环境带来的新变化及其给上市公司监管带来的新课题,监管部门应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管理结构为龙头,以进步公司透明度为主线,以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着力点,赶快推出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配套规则,促进上市公司全面进步质量。
此外,应鼓舞和引导中小股东充分利用法令法规赋予的股东大会招集权和提案权、搜集投票权、累积投票制等权力,限制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保护本身权益,使法令法规的贯彻落实真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