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9:53最近,高检院预备修正《人民查看院刑事诉讼规矩》第407条,对不服法院收效刑事裁判申述案子的处理程序进行调整,现正处于调研之中。湘潭市院对此问题进行了仔细地考虑,并在高检院安排的座谈会上宣布了精彩言辞。现将主要内容收拾如下:
现在,刑事申述部分对不服法院收效刑事裁判申述案子的处理程序是:先对申述进行初审,提出抗诉定见,再移交公诉部分检查。公诉部分以为需求提出抗诉的,报请查看长提交查看委员会讨论决议,然后由公诉部分出庭支撑抗诉。现行的办案程序存在许多坏处,应当调整为:“刑事申述查看部分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或许裁决的申述复查后,以为需求提出抗诉的,报请查看长提交查看委员会讨论决议。查看委员会决议抗诉后,由刑事申述查看部分出庭支撑抗诉。”
一、调整申述案子处理程序的必要性
调整办案程序后,改变之一是刑事申述部分有了向检委会直接提出抗诉定见的权利;二是刑事申述部分将出庭支撑抗诉。这样调整既优化了法令程序,更是处理了人民群众的诉累。
(一)有利于理顺内部作业机制,进步办案功率
现在的办案程序不光使刑事申述部分和公诉部分简略呈现彼此扯皮现象,并且使办案环节增多、办案期限延伸,不利于进步办案功率。根据规定,刑事申述部分处理复查案子的期限为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杂乱的最长不超越六个月。公诉部分直接处理的抗诉案子检查期限法令有明确规定,但刑事申述部分的复查案子移交给公诉部分后,公诉部分的处理期限是多少,现有的法令没有作出规定。这样,就导致有些案子在公诉部分长期延迟的状况,也使申述人上访不止。假如调整申述案子处理程序,就可以防止查看机关部分之间彼此扯皮的现象,有利于理顺内部作业机制,进步办案功率。
(二)有利于权责一致,增强办案职责感、积极性
现行的办案程序使得刑事申述部分提出的抗诉定见,往往成为一纸空文,既挫伤了刑事申述部分提出抗诉定见的积极性,也往往形成“提出抗诉定见案子少,决议抗诉更少”的结局。刑事申述部分需求承当压服申述上访人员的职责,却没有向检委会直接提出抗诉定见的权利,即有责无权。在无法压服申述人员的状况下,有些干警抱着“仔细检查也没用,横竖由公诉部分说了算,又何须费神吃力”的心态,在简略看看檀卷后就提出抗诉定见。可是,假如调整办案程序,则有利于权责一致,增强刑事申述部分的职责感和积极性,实在严把现实关、依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令关,保证提出抗诉案子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