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4:05
现实生活中,咱们常常会看见各式各样的金融安排,金融租借公司便是其间的一种。树立金融租借公司是有必定条件的,那么,金融租借公司树立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迁就这个问题进行解说,期望能够解开我们的疑问,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借事务开展,标准金融租借公司的运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借公司,是指经银监会同意,以运营融资租借事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安排。
金融租借公司称号中应当标明“金融租借”字样。未经银监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其称号中运用“金融租借”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借,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借物和供货人的挑选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获得的租借物按合同约好出租给承租人占有、运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借买卖的租借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事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一起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借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借方法。售后回租事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借方法。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依法对金融租借公司施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排树立、改变与停止
第七条
请求树立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则的公司章程;
(二)有契合规则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而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借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树立了有用的公司管理、内部操控和危险管理体系;
(六)树立了与事务运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事务运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有保证事务继续运营的技能与办法;
(七)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办法和其他设备;
(八)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的发起人包含在我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事务为制作合适融资租借买卖产品的大型企业,在我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借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契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则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安排和境外金融安排。
第九条
在我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满意地点国家或区域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杰出的公司管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政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为拟设金融租借公司确认了明晰的开展战略和明晰的盈余模式;
(六)恪守注册地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重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现已与银监会树立杰出的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事务为制作合适融资租借买卖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杰出的公司管理结构或有用的安排管理方法;
(二)最近1年的运营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政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四)最近1年年底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事务销售收入占悉数运营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借公司确认了明晰的开展战略和明晰的盈余模式;
(七)有杰出的社会名誉、诚信记载和交税记载;
(八)恪守国家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重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融资租借公司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杰出的公司管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政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四)恪守注册地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重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地点国家或区域经济状况杰出;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契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则的发起人,且其出资份额不低于拟设金融租借公司悉数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杰出的公司管理结构或有用的安排管理方法;
(二)有杰出的社会名誉、诚信记载和交税记载;
(三)运营管理杰出,最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运营记载;
(四)财政状况杰出,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为非金融安排的,最近1年年底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为金融安排的,应当契合与该类金融安排有关的法令、法规、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安排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满意地点国家或区域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杰出的公司管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底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政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现已与银监会树立杰出的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八)具有有用的反洗钱办法;
(九)地点国家或区域经济状况杰出;
(十)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任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关于这个问题也有了必定的了解,树立金融租借公司首先要满意以上八项条件,当然,这仅仅满意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当然假如要在境外注册金融公司也是满意条件才能够,相比之下,在境内会比较简单一点。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借事务开展,标准金融租借公司的运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借公司,是指经银监会同意,以运营融资租借事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安排。
金融租借公司称号中应当标明“金融租借”字样。未经银监会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其称号中运用“金融租借”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借,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租借物和供货人的挑选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获得的租借物按合同约好出租给承租人占有、运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借买卖的租借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事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一起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借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借方法。售后回租事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借方法。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依法对金融租借公司施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排树立、改变与停止
第七条
请求树立金融租借公司,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则的公司章程;
(二)有契合规则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而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借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树立了有用的公司管理、内部操控和危险管理体系;
(六)树立了与事务运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事务运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有保证事务继续运营的技能与办法;
(七)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办法和其他设备;
(八)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借公司的发起人包含在我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事务为制作合适融资租借买卖产品的大型企业,在我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借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契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则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安排和境外金融安排。
第九条
在我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满意地点国家或区域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杰出的公司管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政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为拟设金融租借公司确认了明晰的开展战略和明晰的盈余模式;
(六)恪守注册地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重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现已与银监会树立杰出的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事务为制作合适融资租借买卖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杰出的公司管理结构或有用的安排管理方法;
(二)最近1年的运营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政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四)最近1年年底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事务销售收入占悉数运营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借公司确认了明晰的开展战略和明晰的盈余模式;
(七)有杰出的社会名誉、诚信记载和交税记载;
(八)恪守国家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重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融资租借公司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杰出的公司管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底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政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四)恪守注册地法令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重案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地点国家或区域经济状况杰出;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借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契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则的发起人,且其出资份额不低于拟设金融租借公司悉数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杰出的公司管理结构或有用的安排管理方法;
(二)有杰出的社会名誉、诚信记载和交税记载;
(三)运营管理杰出,最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运营记载;
(四)财政状况杰出,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为非金融安排的,最近1年年底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安排为金融安排的,应当契合与该类金融安排有关的法令、法规、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安排作为金融租借公司发起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满意地点国家或区域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杰出的公司管理结构、内部操控机制和健全的危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底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政状况杰出,最近2个会计年度接连盈余;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款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许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借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树立信任,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地点国家或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现已与银监会树立杰出的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八)具有有用的反洗钱办法;
(九)地点国家或区域经济状况杰出;
(十)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信任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关于这个问题也有了必定的了解,树立金融租借公司首先要满意以上八项条件,当然,这仅仅满意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当然假如要在境外注册金融公司也是满意条件才能够,相比之下,在境内会比较简单一点。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