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禧有限公司诉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0:50
「案 情」原告(被上诉人):良禧有限公司被告(上诉人):我国对外交易运送总公司1995年12月30日,原告良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禧公司)托付被告我国对外交易运送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将价值为CIF上海418100美元的毛腈纶衣料从香港运往上海,外运公司的署理人签发了收货人为凭指示的提单。1996年1月6日,外运公司的署理人上海船务署理公司依据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出具的“因出产急需,请予放货,愿承当(由此)发作的职责”等内容的保函,将货放给没有正本提单的太平洋公司。1月14日,良禧公司、太平洋公司、常熟服装十厂三方就该批货签定补充协议,但未对货款作出处置。尔后,良禧公司与太平洋公司发作交易胶葛,太平洋公司未(付款)赎取提单、刊出外运公司处的保函,致良禧公司货款无着,丢失418100美元。原告诉称:1995年12月30日托付被告承运739卷毛腈衣料,价值418100美元,被告签发了提单,货抵上海后,被告未凭正本提单私行放行货品,原告无法提取货品。恳求判令被告补偿货品丢失418100美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本案所涉货品抵港后,自己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行了货品,且原告与案外人太平洋公司、常熟服装十厂一起检验了该批货品,并签定了“补充协议”承认货品交给,故原告无权提货,无权要求补偿。「审 判」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承运人外运公司无单放货不妥,应承当补偿良禧公司货款的职责,遂判定外运公司补偿良禧公司货款418100美元。一审判定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凭保函将进料加工的货品放给加工单位太平洋公司并无不妥;良禧公司也参与检验了抵达目的港的货品,故无权要求外运公司承当补偿货款的职责。良禧公司辩论以为:外运公司违背国际惯例无单放货不妥;外运公司另案申述太平洋公司无单提货已胜诉,故太平洋公司应承当补偿其货款丢失的职责。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1日,良禧公司一起与太平洋公司签定供给价值418100美元衣料的合同,及衣料加工后收买657100美元大衣的售货承认书各一份。1996年1月2日,良禧公司托付外运公司将衣料运抵上海。1月6日,太平洋公司凭保函从外运公司的署理人处提走衣料。1月9日,太平洋公司发现提单上有未注明单件货品的数量、分量、包装以及装船告诉等违背信用证约好的不符点,遂告诉银行拒付货款。1月14日,良禧公司与太平洋公司、(出产厂)常熟服装十厂检验太平洋公司所提取的衣料。一起,三方签定“补充协议”约好:因时刻急迫,不可能待检验悉数衣料后投产,衣料质量问题与出产厂无关,衣料有破洞、腐烂不予运用,有色差在裁剪时留意,良禧公司按原合同价付出裁缝货款,等等。1月22日,太平洋公司又与常熟服装十厂签定托付加工10000件女式大衣的合同。2月7日、8日,常熟服装十厂、太平洋公司先后要求良禧公司检验大衣,良禧公司未予答理。5月9日,良禧公司向太平洋公司许诺5月15日派人验货,亦食言。1996年11月15日,良禧公司因未收到衣料款,以衣料无着向一审法院申述外运公司无单放货。1997年1月8日,太平洋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要求参与本案诉讼,1月10日,外运公司也向一审法院请求追加太平洋公司尉案第三人,均未被承受。1997年1月16日,外运公司为保护本身的权益,另案申述太平洋公司无单提货后未交还正本提单,致其被良禧公司申述,要求太平洋公司交还提单,或补偿提单项下的货款丢失。1998年2月2日,一审法院在作出本案一审判定的一起,另案一审判定判处:太平洋公司补偿外运公司货款418100美元。判定后,太平洋公司未予上诉,该案先于本案发作法律效力。1997年1月31日,太平洋公司因本案要求与良禧公司对簿公堂未能如愿,无法向我国国际经济交易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请求裁定,要求良禧公司付出服装加工费23.9万美元(即出售裁缝款657100美元与进口衣料款418100美元之间的差额),“裁定委”因良禧公司搬家失踪而无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