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3:25发布部分:天津市发布文号: 津政令第12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已于2003年11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作业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 (包含现实劳作联系) 的劳作者(以下称员工),应当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员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与工伤保险。 第三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全市的工伤保险作业, 辅导各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工业园区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务、卫生、人事、工商、安全监管等行政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 第四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树立工伤保险组织, 装备习惯作业需要的人员,担任工伤保险作业。 第五条 本市树立工伤保险基金, 施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献; (五)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挂号和首要生产经营事务等状况,别离确认用人单位的职业危险类别。 分类职业基准费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则,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作业病损害程度等状况确认。详细规范由市劳作保证部分会同市财务、卫生、安全监管部分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其详细规范能够定时调整。 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作率、作业病损害程度等要素,对照规则的费率规范确认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存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则施行后30日内, 本规则施行后建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建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挂号。经办组织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阅结束。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或许依法停止的,应当自改变或许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组织处理工伤保险改变或许刊出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组织申报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交纳。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