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土地登记信息查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0:08第一条 为标准土地挂号材料的揭露查询活动,确保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挂号材料,是指:
(一)土地挂号成果,包含土地挂号卡和宗地图;
(二)原始挂号材料,包含土地权属来历文件、土地挂号恳求书、地籍查询表和地籍图。 对前款第(一)项规则的土地挂号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够依照本办法的规则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原始挂号材料,依照下列规则查询:
(一)土地权力人、获得土地权力人赞同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力规模内的原始挂号材料;
(二)土地挂号署理安排有权查询与其署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挂号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查询、处理案子有关的原始挂号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查询机关)担任土地挂号材料的揭露查询作业。 查询机关依据作业需要,能够托付有关单位详细承办土地挂号材料的揭露查询业务。
第五条 查询机关应当逐渐树立土地挂号材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查询人)查询土地挂号材料,能够自己查询,也能够托付署理人或许土地挂号署理安排查询。托付别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托付书。境外托付人的授权托付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则通过公证或许认证。
第七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挂号材料,应当向查询机关供给自己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恳求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 查询原始挂号材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则的材料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则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权力人应当提交其权力凭据;
(二)获得土地权力人赞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力人赞同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力人的权力凭据和土地权力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履行查询使命的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查询机关能够不供给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恳求之日起3日内将不供给查询的理由奉告查询人:
(一)恳求查询的土地不在挂号区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则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许证明文件不完全的;
(三)恳求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则的查询规模的;
(四)法令、法规规则不供给查询的。
第九条 对契合本办法规则的查询恳求,查询机关应当当场供给查询;因状况特别,不能当场供给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供给查询。
第十条 查询人查询土地挂号材料,应当在查询机关设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将土地挂号材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坚持土地挂号材料的无缺,不得对土地挂号材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抹或许拆页,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十一条 查询人能够阅览或许自行抄写土地挂号材料。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能够摘抄或许仿制有关的土地挂号材料。 查询机关摘抄或许仿制的土地挂号成果,查询人恳求出具查询成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阅后能够出具查询成果证明。查询成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成果证明仿制无效。 对无土地挂号成果的,应查询人恳求,查询机关能够出具无土地挂号记载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触及国家秘密的土地挂号材料的查询,依照保存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三条 查询土地挂号材料所发作的费用由查询人承当。
第十四条 查询人违背本办法第十条规则,私行将土地挂号材料带离设定场所,对挂号材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抹、拆页,或许成心损坏查询设备的,查询机关应当及时阻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中止供给查询,不予出具查询成果证明;形成丢失的,查询人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五条 查询人不合法运用查询成果,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六条 查询机关的作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