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什么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0:24
土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土地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详细土地行政行为,依法在规则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述,上一级土地行政机关受理后,依法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是否从头进行检查判别,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根据《土地办理法》的规则,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包含县级)的土地办理部门。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是作出土地行政决议的上一级土地办理部门。其长处是权责清晰,易于执行,便于构成制度化、法令化。
(2)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必定的行政争议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作于土地行政主体与其办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作的胶葛。
(3)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土地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请求而引起的。它是一种依法请求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关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权力。而关于应受理的复议机关来说是一种责任和责任。
(4)土地行政复议请求有必要在法令、法规规则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请求提出复议,应当在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5)土地行政复议对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检查。
(6)土地行政复议有必要对下级土地办理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作出清晰的裁决,正确的予以保持,过错的予以吊销,失当 的予以更改。行政职权的性质决议了土地行政主体不能自在扔掉和处置其所行使的职权,因此行政行为复议不适用调停方法。此外,假如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请求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土地办理部门为被告。
根据《土地办理法》的规则,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包含县级)的土地办理部门。土地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通常是作出土地行政决议的上一级土地办理部门。其长处是权责清晰,易于执行,便于构成制度化、法令化。
(2)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必定的行政争议为其处理内容和适用范围的。
土地行政复议只处理发作于土地行政主体与其办理相对人之间因土地行政行为而发作的胶葛。
(3)土地行政复议是以土地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请求而引起的。它是一种依法请求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关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一种权力。而关于应受理的复议机关来说是一种责任和责任。
(4)土地行政复议请求有必要在法令、法规规则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请求提出复议,应当在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5)土地行政复议对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进行检查。
(6)土地行政复议有必要对下级土地办理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作出清晰的裁决,正确的予以保持,过错的予以吊销,失当 的予以更改。行政职权的性质决议了土地行政主体不能自在扔掉和处置其所行使的职权,因此行政行为复议不适用调停方法。此外,假如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请求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土地办理部门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