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不同之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3:48
违约职责与缔约过失职责都是合同法明文规矩的法令职责,当行为人违背了不同的职责的,是需求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的。可是这两种法令职责是有很大的差异的,那么,比较违约职责与缔约过失职责的不同之处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比较违约职责与缔约过失职责的不同之处
1、职责构成条件不同。
从职责构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职责是违背有用合同而发生的职责,它以合同联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职责则适用于合同缔结中及合同不建立、无效和被吊销的情况下。”所以差异违约职责与缔约过失职责的一个重要规范便是要看合同联系是否有用建立。假如存在的是有用的合同联系,则应适用违约职责,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职责。假如不存在有用的合同联系则能够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职责。
2、职责性质不同。
从所违背债款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职责是违背合同债款,是一种约好职责,其中心为给付职责;而缔约过失职责则是违背了先合同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其中心是随职责。因为这两种债款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显着的差异,因而也成为违约职责与缔约过失职责之间的一个明显差异。
3、职责承当方式不同。
违约职责能够由当事人约好职责承当方式,比方约好违约金的数额或份额,也能够约好定金条款,等等。但因为缔约过失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好,只能由法令来直接进行规矩,并且只能是损害补偿职责。
4、归责准则不同。
违约职责首要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破例或弥补适用差错推定准则;而缔约过失职责则只能适用差错职责准则,即只要在缔约人一方有差错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缔约过失职责。假如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差错,是不能让他承当缔约过失职责的。
5、补偿规模不同。
违约损害补偿首要指实行利益的补偿,要遭到可预见规矩的约束;而缔约过失职责的补偿首要指信任利益的补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矩的约束。
6、发生时刻不同
违约职责的构成是在合同建立后,职责人不实行合同职责而构成的;而缔约过失职责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诚信职责而发生。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比较违约职责与缔约过失职责的不同之处
1、职责构成条件不同。
从职责构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职责是违背有用合同而发生的职责,它以合同联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职责则适用于合同缔结中及合同不建立、无效和被吊销的情况下。”所以差异违约职责与缔约过失职责的一个重要规范便是要看合同联系是否有用建立。假如存在的是有用的合同联系,则应适用违约职责,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职责。假如不存在有用的合同联系则能够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职责。
2、职责性质不同。
从所违背债款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职责是违背合同债款,是一种约好职责,其中心为给付职责;而缔约过失职责则是违背了先合同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其中心是随职责。因为这两种债款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显着的差异,因而也成为违约职责与缔约过失职责之间的一个明显差异。
3、职责承当方式不同。
违约职责能够由当事人约好职责承当方式,比方约好违约金的数额或份额,也能够约好定金条款,等等。但因为缔约过失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好,只能由法令来直接进行规矩,并且只能是损害补偿职责。
4、归责准则不同。
违约职责首要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破例或弥补适用差错推定准则;而缔约过失职责则只能适用差错职责准则,即只要在缔约人一方有差错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缔约过失职责。假如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差错,是不能让他承当缔约过失职责的。
5、补偿规模不同。
违约损害补偿首要指实行利益的补偿,要遭到可预见规矩的约束;而缔约过失职责的补偿首要指信任利益的补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矩的约束。
6、发生时刻不同
违约职责的构成是在合同建立后,职责人不实行合同职责而构成的;而缔约过失职责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诚信职责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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