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旧负伤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0:32事例:
王某是部队复员武士,现在一家银行作业。王某在 1976年服兵役期间参与地方建设工程扭伤右膝部半月板,切除后,关节强直。王某复员到银行作业后旧伤复发,于2001年12月被劳作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挂彩。
2002年2月起,王某住院进行医治,没有上班,银行依照王某基本薪酬的规范向他付出了薪酬。2002年7月,王某医治完毕,回到单位上班。2002年11月王某经劳作判定委员会进行伤残判定,到达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七级。判定完毕后,王某向银行供给了2002年2至7月的确诊证明,并屡次要求银行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补贴的差额部分,可是银行以王某在到银行作业前就已挂彩,王某的工伤与银行无关为由,回绝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补贴的差额部分。2003年1月,王某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银行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补贴差额。
判决该银行按王某旧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薪酬的规范补足工伤补贴的差额;关于王某提出的要求银行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申述恳求没有予以支撑。
剖析:
劳作者因工挂彩,理应享用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劳作法律法规赋予劳作者的权力。复员武士旧伤复发而引起的工伤,应当怎么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呢?依据北京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作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告诉》(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第十四条的规则:“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1至4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时,享用工伤医疗待遇;5至10级工伤员工和因公因战致残的武士复员转业到企业作业后旧伤复发的,不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王某归于复员后因旧伤复发并被认定为工伤,故不该享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是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他应当享用。银行未按王某旧伤复发前月平均薪酬规范付出王某工伤补贴,违反了《北京市企业劳作者工伤保险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则,应当依法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