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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私占土建房是侵占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0:59
在乡村中这个土地是归于团体所有的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村干部仅仅处理村子里边的日常业务的,那么村干部私自占有了这个土地的话,是否是归于侵吞行为了?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村干部私占土建房是侵吞吗
(一)未经同意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的;
(二)乡村乡民未经同意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建住所的;
(三)超越同意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回收不合法同意、运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偿还的;
(五)依法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暂时运用土地期满,拒不偿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同意的用处运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同意的用当地位和规模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制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暂时运用的土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前已建的不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土地处理法》第59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村乡民住所等乡(镇)村建造,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归纳开发,配套建造;建造用地,应当契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土地处理法》第60条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运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建造用地兴办企业或许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运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一起举行企业的,应当持有关同意文件,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同意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按照前款规则兴办企业的建造用地,有必要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职业和经营规模,别离规则用地规范。”;
《土地处理法》第61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同意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
《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第21条
“详细建造项目需求运用土地的,建造单位应当依据建造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请求,处理建造用地批阅手续;分期建造的项目,能够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的计划分期请求建造用地,分期处理建造用地有关批阅手续。”;
以上的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村干部这种行为是归于不合法占用土地行为是需求承当法令责任的,乡民们发现了这种状况应当及时的上报,详细的法令知识点上文现已给出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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