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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6:25
公司的类型有许多,能够分为有限职责公司股份职责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等等。不同类型的公司法令职责的承当也不同,那么建议人建议股份有限公司法令职责?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一、建议人建议股份有限公司法令职责
股份有限公司建议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是承当公司筹办事务的,也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或许说是初始的出资人,因此对公司建立过程中的行为负有职责。按照公司法的规则,应当承当下列职责:
(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建立时,对建立行为所发生的债款和费用负连带职责;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建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职责;
(三)在公司建立过程中,由于建议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遭到危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有限职责公司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有限职责公司要扩展筹资途径,扩展规划,添加揭露性,进步规范化办理水平,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答应的,从法令上不只未加约束,而且供给了交流的途径。详细内容是:
1.改变的合法性
有限职责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公司方式,有限职责公司能够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2.改变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职责公司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契合公司法规则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而且不是一种简略的、内部的改变,而是要按照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处理。
3.股份的折合
有限职责公司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与有限职责公司通过核实的净财物应当是持平的,不能低于也不能高于。由于在改变时,有限职责公司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物,只能是净财物,是实有的、牢靠的,折合股份时便是持平的数额。
4.改变的增资
有限职责公司依法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假如需求添加本钱并向社会揭露征集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的规则处理。
5.债款、债款的继承
有限职责公司依法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为了维护债款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原有限职责公司的债款、债款由改变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
二、建议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本程序
建议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整体建议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悉数股份而建立的公司。建议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选用原企业改制建立、新建建立或有限职责公司依法改变的方式。
前期预备
(一)思想预备,企业内部抉择计划。
(二)安排预备,建立领导小组和作业小组。
(三)拟定股改计划或公司组成计划
预备建立公司的有关文件
(一)延聘中介安排:包含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物评价安排(财物评价与土地评价)及股份制咨询安排。
(二)与中介安排评论承认企业股份制改制计划及财物重组计划。
(三)向市工商局请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财物评价(含土地使用权)
(五)向市国有财物办理局提出国有股权办理请求陈述并取得批复。
(六)向职业办理部门提出公司从事有关事务的请求并取得批复。
(七)请律师处理建立公司有关的法令事务,起草有关法令文件(包含建议人协议书、公司章程等)
(八)签定建议人协议书。
(九)其他预备作业。
请求公司建立
建议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人民政府批阅。详细由市政府体改办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检查后,具备条件的,由市政府体改办制发赞同文件。
需提交的文件有:
(一)建议建立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建立请求书(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诉书(根据《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建议人协议书(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4.资金运用的可行性陈述(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公司章程草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6.财物评价陈述,附财物评价安排的资历证明文件(根据《公司法》第八十条);
7.国有财物评价成果承认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变革国有财物评价行政办理方式加强财物评价监督办理作业意见的告诉》);
8.国有财物办理部门赞同的国有股权办理文件(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第五条);
9.企业改制计划或公司组成计划(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0.企业改制及建立公司的法令意见书(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11.建议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历证明及最近一期财物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建议人个人资信公证等(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十八条);
12.建议人向公司出资的抉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13.土地评价陈述及存案文件,土地财物处置计划的批复(根据《关于变革土地评价成果承认和土地财物处置批阅方法的告诉》);
14.公司居处证明(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二)有限职责公司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职责公司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书,附公司改变计划(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告诉书(根据《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改变的股东会抉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4.公司建议人协议书(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建议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历证明及最近一期财物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十八条);
6.资金运用的可行性陈述或商业开展计划书(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7.加盖工商局章的有限职责公司章程及股份有限公司草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8.最近一期财物负债表及审计陈述,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人员的资历证明(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9.有限职责公司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三条);
10.国有财物办理部门赞同的国有股权办理文件(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第五条)
11.公司改变的法令意见书(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12.公司居处证明(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建议人交纳股款及举行公司创建大会
1.取得市政府赞同建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后,建议人应在60日内完结交纳股款作业。
2.经法定的验资安排验资并出具验资陈述。
3.建议人缴足股款后的30日内应由首要建议人安排举行公司创建大会。
请求工商注册挂号
董事会应于创建大会完毕后30日内,向市工商局请求建立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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