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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6:47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掠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峻的惩罚办法,包含死刑当即履行与延期二年履行两种状况。因为生命具有最名贵的、掠夺后不能康复的价值,我国遵循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对死刑案子在两审终审准则之外,又特设了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死刑案子的质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法令特征
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结构来看,死刑复核程序规则在第三编审判中的第四章,位列在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之后,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之前,这样的立法结构,表现了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重要的审判程序,但又与其他章的审判程序有着重要的差异,怎么精确的了解死刑复核程序?
1、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逐级报送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和核准所采纳的过程、办法和办法等总称。包含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案子,本文除有特别阐明的以外,死刑复核程序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的程序。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到202条对此作了会集的规则。
第199条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子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许核准。
第200条规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能够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案子应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201条规则,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许核准。
第202条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的案子,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实施合议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述条款便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悉数规则,是死刑复核程序最基本的、效能最高的规则,表现了死刑复核的内核,其他关于死刑复核的法令及解说有必要以此为基础,不得逾越《刑事诉讼法》立法原意和精力。
2、死刑复核程序的法令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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