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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0:51
最高公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则》第14条规则:公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时,保全的规模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产业,或许被告的产业,对案外人的产业不得采纳保全办法。对案外人好心获得的与案子有关的产业,一般也不得采纳产业保全办法;被请求人供给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产业作担保的,采纳办法的公民法院应当及时免除产业保全。第15条规则:公民法院对有归还才干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纳查封、冻住的保全办法。已采纳查封、冻住办法的,如该企业法人供给了可供执行的产业担保,或许可以来取其他方法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冻结。第16条规则:公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没有确认的情况下,不得裁决先予执行。
第17条规则:公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先予执行的案子,只要在案子的根本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清晰,被请求入负有给付、交还或许补偿义务,先予执行的产业为请求人出产、日子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形成更大丢失的情况下,才干采纳先予执行的办法。第18条规则:公民法院采纳先予执行办法后,请求先予执行的当事人请求撤诉的,公民法院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许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告诉到准予撤诉的裁决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决驳回撤诉请求。第19条规则:受诉公民法院院长或许上级公民法院发现采纳产业保全或许先予执行办法确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当即纠正。因请求过错形成被请求人丢失的,由请求人予以补偿;因公民法院权采纳保全办法过错形成丢失的,由公民法院依法依职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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