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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该怎么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8:11
债务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务之债务人建议权力。合同债务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根据合同发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务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务:
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务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务之债务人)。
三个债务其一为主债务,是主合同中债务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其二为从债务,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请求权;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务,亦称出质债务或出质合同债务,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务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务,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务。
比方,A向银行请求借款,并以其对C根据租借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务向银行作质押担保。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借款债务,A对C享有租金债务,以租金债务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证银行借款债务的完成,即为合同债务质押。借款债务是主债务,租金债务则为设定担保之标的的债务,即出质债务。至于在质押合同中,银行对A享有的请求权则是主债务之从债务。银行是债务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则是第三债务人。现实生活中,用合同债务,特别是根据合同发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或给付特定产业之请求权质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充沛保证主合同债务完成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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