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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勤诉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7:03

【审判称号】:张晓勤诉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托付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一审
【案子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2)北民一初字第268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定书
【裁判时刻】:二○○二年十月八日
【受理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事例全文】:
原告(反诉被告)张晓勤,女,1977年12月9日出世,汉族,济南美洋塑窗有限公司员工,住东营市仙河镇和睦二村41-1号。
托付署理人张子杰,原告之父,1949年3月31日出世,汉族,胜利油田员工,住东营市仙河镇和睦二村41-1号。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住所地本市福州北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庆,主任。
托付署理人刘军,男,1965年4月25日出世,汉族,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员工,住本市金滩路6号中单元702户。
托付署理人王玉玲,女,1962年9月17日出世,汉族,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本市延吉路54号2单元101户。
原告张晓勤与被告山东省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托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署理审判员孔繁军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勤及其托付署理人张子杰,被告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托付署理人刘军、王玉玲均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张晓勤诉称,2002年3月27日,我为处理赴新西兰留学签证,与被告签定自费留学恳求托付协议书,但被告作为托付人越权处理事务,违背诚笃信用原则,从未向托付人实行陈述责任,成心隐秘信息,截留签证官4月18日的信函,私行进行4月25日的4248433号恳求,其行为已对我的权力构成损害,恳求判定:①确定被告违背协议、侵权行为建立;②、确定被告违规进行性的4248433号学生签证恳求及由此取得的约束意图性签证答应无效;③、要求被告承认错误,向原告抱歉,补偿原告精力、经济损失2万元;④、返还原告预交给被告的金钱6000元;⑤、要求被告带原告到新西兰大使馆阐明现实真相,使签证官做出无损原告权益的定论;⑥、判令删去两边所签定的协议中"包含有限意图签证"等与现实不符的条款和内容;⑦、判令被告修正重复运用的"自费留学恳求托付协议书"的格局条款,使其契合《合同法》的规则。
被告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辩论并反诉称,原告所诉不实,2002年3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被告为其处理赴新西兰自费留学的相关手续,为此,两边签定了《自费留学恳求托付协议书》,约好:由被告为原告处理相关手续,至取得新西兰移民局的准签信(包含有限意图签证),原告向被告付出服务费2万元。后,原告交给被告6000元服务费;被告根据原告的托付,为其处理赴新西兰留学的有关手续。2002年4月26日原告赴新西兰留学的准签信取得同意,被告即通知了原告,让其按有限意图签证的要求预备资料,并按约交纳剩下的14000元服务费,到5月份原告以被告为其处理的是言语学习有限意图签证为由提出不同意赴新西兰留学,并拒交服务费。综上,原、被告所签定的《自费留学恳求托付协议书》合法有用,被告为原告处理的有限意图签证契合约好,原告称这是被告越权处理,没有依据证明,恳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并恳求判令反诉被告当即付清拖欠的服务费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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