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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20:2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履行案款处理的若干规则(试行)
为标准履行案款的处理,保证履行案款的收取、处理和划付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处理规则,结合本市法院履行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榜首条 各级法院应当开设履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担任处理专户内的履行金钱。

第二条 履行案款的处理施行履行部分与财务部分分工担任、彼此配合、彼此监督、彼此限制的准则。
第三条 履行员准则上不得收取被履行人交纳的现金或收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付出现金或收据。
第四条 财务部分施行履行案款记账与收据处理别离的准则,担任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处理履行案款的收、支收据。
第五条 自履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履行员应当将收款时刻和数额奉告相关案子的请求履行人;自划款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履行员应当将划出时刻和数额奉告被履行人。
第六条 履行案款的划付由履行员报庭长或院长批阅。
第七条 财务部分对每个履行案子履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挂号,对每个履行案子的履行案款来往状况应挂号科目明细账。
履行部分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对悉数履行案款的收付状况建立台账,在台账账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履行案子施行明细记账;系列履行案子的收款状况应记至各案子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金钱在各履行案子中的分配状况并作冲减。
第八条 底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履行案款施行一致处理。人民法庭收取的履行案款应当存入所属底层法院的履行案款专户,由底层法院一致施行财务处理。
二、履行案款的收取第九条 履行过程中搜寻、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金钱以及履行担保金钱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履行案款专户。
案款到账后,财务部分应当在三个作业日内告诉履行部分。
第十条 交款人即时付出现金或收据的,履行员应当会同交款人将现金或收据送交本院财务部分。
异地履行、搜寻扣押、小额标的履行,或状况紧急,确需履行员直接代收现金或收据的,收取现金或收据应当契合以下程序:
(一)应当至少有两名履行人员在场;
(二)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格局收据,收据应当注明在场履行人员的名字并将履行公务证交交款人核对;
(三)将收款状况记入笔录并由交款人签名,交款人要求复印该笔录的,应当允许;
(四)收取现金的,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本院财务部分或将金钱汇入本院履行案款专户;收取收据的,应及时(在收据有用付出期内)将收据交给本院财务部分。
履行员违背(一)至(三)项之其间一项的,交款人有权回绝交款。
第十一条 在请求履行人和履行员在场的状况下,被履行人当场将现金或收据直接交给给请求履行人的,履行人员应当记载交给状况,并由两边当事人签名承认。交给结束后,履行员应当于二个作业日内到履行部分内勤处将交给状况予以挂号。
第十二条 履行员告诉被履行人交给履行案款时,应在相关法令文书中奉告本院履行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法院全称)。
被履行人托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交款的,代交款人有必要在写明汇款单位或个人具体称号、汇款用处的一起,注明案子当事人的称号、案号和履行员的名字,如汇款单无法填写上述内容的,应当另附书面阐明。
第十三条 履行案款的格局收据由市高级法院一致编号印制。各中级法院、底层法院向市高级法院收取,履行员向地点履行部分收取,均应当根据编号进行挂号。
履行员外出履行未运用收据的,有必要于回院上班的榜首日将收据交回履行部分并进行挂号。
第十四条 托付拍卖安排拍卖被履行人产业时,应当在托付拍卖合同中约好,拍卖行应当告诉买受人将拍卖款全额直接汇入法院履行案款专户。汇款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标的称号、拍卖安排称号、被履行人称号、履行案号和履行员名字。
第十五条 对案号、经办人与用处不明的金钱,财务部分应当在三个作业日内向汇款银行查询汇款人联系电话并向汇款人询问案号、案子承办人和汇款用处。
第十六条 履行案款汇入专户之日起,财务部分应当在二个作业日内记账并开具《当事人缴款收据》。榜首联为存根;第二联为管帐记账根据;第三联为当事人收据;第四联交案子承办人附卷;第五联为案子提款单(案款提清后交还财务部分)。
交款人经过汇款或转账缴交履行案款的,财务部分应将《当事人缴款收据》第三、四、五联一起交履行部分,由履行员将第三联转交交款人。
三、履行案款的划付第十七条 案子承办人应当自接到财务部分交给的,《当事人缴款收据》之日起十日内处理履行费用的结算手续,并于结算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告诉请求履行人取款,并奉告取款手续。
如需求等候分配计划的确认、不动产过户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十日内划付,需求延期划付的,履行员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阐明原因,并报庭长检查同意。
庭长同意延期划付的,应当将同意件复印一份交财务部分存案。
第十八条 案子承办人报请同意划付履行案款的,庭长或院长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收效法令文书、立案批阅表;
(二)扣划金钱裁定书、拍卖或变卖的成交承认书;
(三)财务部分开具的《当事人缴款收据》第五联。
第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庭长或院长除检查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别离检查以下内容:
(一)向土地、房管、税务、车管等行政处理部分付出有关税费的,检查收取税费部分开具的交税、缴费告诉书;
(二)向审计、评价、拍卖安排付出审计费、评价费、拍卖佣钱的,检查审计、评价、拍卖安排开具的缴费告诉书、发票或财政部分一致印制的收费收据;
(三)向医疗安排付出医疗费用的,检查医疗安排的催缴告诉书或相关证明;
(四)按规则应当付出其他费用的,应当附送的相关证明或告诉。
第二十条 请求履行人为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划付履行案款应以转账方法直接汇入请求履行人供给的、以请求履行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请求履行人托付(指定)别人代为收款的,履行部分应当检查其托付手续是否完全、有用。
请求履行人为自然人的,能够以现金方式划付履行案款。
第二十一条 履行拖欠工人薪酬案子,能够直接付出现金,但有必要制造工人薪酬发放表,由每一位收款人签收。
履行法院将履行案款附工人薪酬表交诉讼前处理胶葛的劳作处理部分发放的,劳作处理部分收取履行案款时应向履行法院出具收款收据。薪酬发放后,劳作处理部分应将附有工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薪酬表交回履行法院,换回其出具的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请求履行人是香港企业或居民,指定境内企业、律师或自然人代收履行案款,未能在履行法院直接处理托付手续的,应提交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我国法令(香港)服务公司加章转递的特别授权托付书原件。
请求履行人是境外企业、自然人,指定境内企业、律师或自然人代收履行案款,未能在履行法院直接处理托付手续的,应提交由地点国公证安排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特别授权托付书原件。
第二十三条 向请求履行人划付履行案款前,应当扣除案子受理费、请求履行费、评价拍卖费用及履行中的实践支出费用。
第二十四条 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安排的,收款后应向履行法院出具合法有用的收款收据。
收款人是自然人的,收款后应向履行法院出具自己亲笔签名或有自己指印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应当存入履行檀卷备检。
四、财务部分对划款的检查职责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分在履行案款处理中,应对履行部分划付履行款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履行部分通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分在处理划款时,应当坚持专款专付的准则,仔细检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符合。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回绝划款:
(一)未按批阅权限同意的;
(二)《当事人缴款收据》第五联笔迹不清、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抹的;
(三)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
如因数案并案履行导致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履行员应书面阐明理由,附相关法令文书,并经庭长同意。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分应当在划付履行案款的次日,将《当事人缴款收据》第五联复印件交案子承办人附卷存档。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分应当定时向履行部分通报履行案款账务状况,在每月的前十个作业日内将上月《履行案款发作金额收付状况表》送履行部分核对。
五、附则第二十九条 履行员调离履行部分或因作业调整需求移送其所经办的履行案子时,有必要一起移送收、付履行案款的单据和履行案款收付状况阐明。
履行案款收、付状况复杂的,能够在交代时进行审计。
履行案款交代不清的,不能处理调离换岗手续。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履行案款”,是指履行程序中用于清偿请求履行人债务的金钱,包含被履行人的现款、人民法院将被履行人产业变现后的金钱以及担保人用于履行担保的金钱。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履行员”是指参加履行的审判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收据”,是指支票、汇票和本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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