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怎样办理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3:28

问:《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用的赞同权限是怎样规则的?
答:依据中心确认的土地要施行会集统一管理的准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施行两级批阅的准则,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村庄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人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人民政府批阅。
问:农用地转用批阅是怎样处理的?
详细建造项目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划内的国有建造用地。动力、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造项目确需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划外的土地,触及农用地的,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建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证明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造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检查,提出建造项目用地预审陈述;可行性研究陈述报批时,有必要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造项目用地预审陈述。
(二)建造单位持建造项目的有关赞同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造用地请求,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征用土地计划和供地计划(触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用土地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阅赞同后,逐级上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其间,弥补犁地计划由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人民政府在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同时赞同;供地计划由赞同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赞同征用土地计划时同时赞同(触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计划由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赞同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同时赞同)。
(三)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征用土地计划和供地计划经赞同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施行,向建造单位颁布建造用地赞同书。有偿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运用者签定国有土地有偿运用合同;划拨运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运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法请求土地挂号。 建造项目确需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划外的土地,触及农人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计划和供地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赞同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赞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规划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赞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规划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此外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