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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支付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8:02
在工程建造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要交纳相应的工程质保金,那么工程质保金付出规则是怎样的,关于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则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则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工程质保金付出规则是怎样的
工程质保金预留份额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金预留份额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整理确保金告诉》中的要求。《老方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份额,仅仅规则运用政府出资的建造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份额预留确保金,社会出资项目可参照履行。实践中尽管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份额未超越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则但关于一些新式或危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仍是会预留较大份额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危险控制方法。
在当时竞赛剧烈的修建施工职业,许多工程承揽项目中承揽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揽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而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仅仅一种担保方法。为此,《方法》在约束工程质保金预留份额的一起,推行银行保函准则,规则承揽人能够银行保函代替预留确保金,并规则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削减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明显减轻施工企业担负。
二、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则的改变
1、初次清晰缺点职责最长不超越2年
缺点职责期直接联系到工程质量确保金的返还时刻,联系承揽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常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依据《修建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则,基础设施工程、房屋修建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规划文件规则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因而,假如依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比及工程寿数完毕才干回收,这显然是对承揽人不公平的,由此也形成了很多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尽管《老方法》中规则缺点职责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详细可由发承揽两边在合同中约好,但并未清晰缺点职责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揽两边未对缺点职责期清晰约好的状况下,质保金的究竟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念并不一致(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事例均有呈现)。本次新出台的《方法》规则,缺点职责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越2年,由发、承揽两边在合同中约好。这是国家初次正式对缺点职责期最长期限进行清晰,将有利于削减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揽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2、已交纳履约确保金,不得一起预留工程质保金
《方法》第六条规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现已交纳履约确保金的,发包人不得一起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选用工程质量确保担保、工程质量稳妥等其他确保方法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确保金。其间,关于已交纳履约确保金,不得一起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则,最早出自《整理确保金告诉》;已选用其他确保方法,不得再预留确保金的规则,系之前《老方法》的原文规则。
依据2013 版施工合同演示文本,质量确保金的拘留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逐次拘留,即发包人在付出工程进度款时按份额逐次拘留;
(二)一次性拘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拘留质量确保金。在合同两边未有另行约好的状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法,即在付出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拘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常常选用的质保金拘留方法。可是,假如实践中承揽人已按合同约好提交履约确保金,这一惯例性的质保金拘留方法,将与《方法》中关于竣工前已交纳履约确保金,不得一起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则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往后发包人应尽量选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拘留质保金的方法,或选用在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要求承揽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法。
3、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保管
《方法》规则,社会出资项目选用预留确保金方法的,发承揽两边能够约好将确保金交由“第三方”金融组织保管。尽管《老方法》中对工程质保金的保管已有相似规则,但《方法》本次特别强调了保管金融组织的“第三方”特点。期望经过第三方保管组织的监管,完结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防止质保金的延期返还,处理发包人移用、停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危害的状况。但因为该规则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畅承受不容乐观。
在《方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整理确保金告诉》出台后),部分省份关于工程质保金的第三方保管已有比较详细方法。例如吉林省规则,质保金应存入第三方金融组织保管,并签定《建造工程质量确保金保管协议书》。修建工程竣工检验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三方金融组织开设专门账户,并依照本方法规则的标准将质量确保金存入,对未结算完结的工程,建造单位可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质保金仅用于付出因为承揽方原因形成的缺点而进行修理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移用。修建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对质量确保金的运用、交还施行一致监督管理。
4、添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职责
《方法》第三条规则,发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清晰确保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揽人在合同条款中对触及确保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好:
(一)确保金预留、返还方法;
(二)确保金预留份额、期限;
(三)确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核算方法;
(四)缺点职责期的期限及核算方法;
(五)确保金预留、返还及工程修理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点职责期内呈现缺点的索赔方法;
(七)逾期返还确保金的违约金付出方法及违约职责。其间,第(七)项是本次《方法》新增内容。
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付出时一般应适用于工程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付出工程款的违约职责。在当时工程施工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状况下,独自约好高于逾期付出工程款的违约职责,对承揽人来讲并不太实际。比较符合实际的作法是,国家相关部分在制定新的工程合同演示文本时,设定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违约职责的标准条款,以逐步推行适用。
归纳以上介绍,工程质保金预留份额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工程质保金的新规则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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