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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行为不属医疗事故医疗过错仍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1:05

三次判定定论均不归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逝世无因果联系,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但二审法院以为没有彻底否定差错与逝世成果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近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危害补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定,吊销宜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定,由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补偿葛开华、覃俊美、吴斯楠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合计14391.01元。
头痛住院逝世
2005年6月28日上午11时10分,宜州市庆远镇宜畔村的葛凤娇因头部受伤致头痛头晕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7日1时,葛凤娇在住院过程中突发心跳中止,经抢救无效逝世。
2005年7月8日,死者的亲属托付广西医科大学病理教研室对葛凤娇尸身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法医病理学查验,定论以为葛凤娇由于是广泛脑本质伤害后兼并弥漫性脑水肿以及后续的继发性脑安排结构和功能性危害,最终引起全身多器官性血液循环妨碍导致逝世。此后,河池市卫生局托付河池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该会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定论以为,该病例不归于医疗事故。
两边因补偿问题洽谈未果后,死者的爸爸妈妈葛开华、覃俊美,儿子吴斯楠将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诉上宜州市人民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医院补偿各项经济损失161136.90元,精力抚慰金50000元。
在诉讼中,原告恳求司法判定,一审法院托付广西大众司法判定中心对被告的治疗行为是否有差错以及如有差错该差错是否与葛凤娇逝世有因果联系进行判定,该中心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定论以为,医院在治疗方面存在差错,该差错与葛凤娇逝世无直接因果联系。原告现已付出判定费3000元。
一审败诉
宜州市人民法院以为,原告亲属葛凤娇到被告处住院治疗,两边构成医患联系,葛凤娇在住院中逝世,通过广西医科大学病理教研室对葛凤娇尸身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法医病理学查验,是由于葛凤娇是广泛脑本质伤害后并弥漫性脑水肿以及后续的继发性脑安排结构和功能性危害,最终引起全身多器官性血液循环妨碍导致逝世,又有广西大众司法判定中心判定定论以为,被告在治疗方面存在差错,该差错与葛凤娇逝世无直接因果联系,再有河池市医学会作出定论以为,该病例不归于医疗事故。这三个定论现已构成依据锁链,契合本案客观实践,足以采信,尽管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差错,但被告的差错行为与葛凤娇的逝世无直接因果联系,故本案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亦未给葛凤娇形成危害结果,无须承当补偿职责,原告恳求被告补偿损失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告诉》第一条规则,判定:驳回原告葛开华、覃俊美、吴斯楠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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