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概念。依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财物办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办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则),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组织或部分向股份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组织或部分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
国有企业、工作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财物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构成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工作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