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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5:19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获取利益,使用社会是的黑恶势力,用暴力要挟等方法逼迫别人承受职业人的服务,这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逼迫买卖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逼迫买卖罪判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为读者进行回答。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湛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6月26日出世,身份证号:4104031972062****,汉族,个别租借站老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楼房3号。因涉嫌犯逼迫买卖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执行拘捕,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逼迫买卖罪。本院查看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使检察员张**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篇章棚户区改造项目2、3号楼的承包商赵刘松签定租借钢管、钢扣的协议,后因2、3号楼钢管、钢扣使用量饱满,导致杨某某运营的租借站搁置一部分钢管、钢扣。为了让盛世篇章工地将其剩下钢管、钢扣用完,杨某某屡次找润天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洽谈未果,遂于2014年4月4日下午,将一辆车牌号为豫K39189的货车停放在盛世篇章工地门口北侧路上,形成往盛世篇章工地运送混凝土的商砼车等车辆无法进出,导致2号楼砼工罢工三天、3号楼砼工罢工两天。后盛世篇章工地工作人员屡次和杨某某洽谈,一直到2014年4月7日下午18时,公司容许其要求后,杨某某才将车辆开走。后经中建联勘察规划规划有限公司造价判定,此次事情形成2、3号楼窝工丢失合计6960元整。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依据。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钳制手法强卖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则,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逼迫买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和罪名没有贰言。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世篇章棚户区改造项目2、3号楼的承包商赵刘松签定租借钢管、钢扣的协议,后因2、3号楼钢管、钢扣使用量饱满,导致杨某某运营的租借站搁置一部分钢管、钢扣。为了让盛世篇章工地将其剩下钢管、钢扣用完,杨某某屡次找润天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洽谈未果,遂于2014年4月4日下午,将一辆车牌号为豫K39189的货车停放在盛世篇章工地门口北侧路上,形成盛世篇章工地运送混凝土的商砼车等车辆无法进出,导致2号楼砼工罢工三天、3号楼砼工罢工两天。后盛世篇章工地工作人员屡次和杨某某洽谈,一直到2014年4月7日下午18时,公司容许其要求后,杨某某才将车辆开走。后经中建联勘察规划规划有限公司造价判定,此次事情形成2、3号楼窝工丢失合计6960元整。被告杨某某补偿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各项丢失11万元,获得该公司的体谅。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户籍证明、捕获经过、平顶山市世纪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状况阐明、河南林九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供给的状况阐明及相片、施工现场签证单、预埋线管清单、河南安信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状况阐明、误工概况、施工现场签证单、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给的协作协议、现场图及现场相片、平煤神马建工集团六处供给的误工概况、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供给的状况阐明、杨某某(军安租借站)和赵刘松签定的租借协议、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签定的施工现场签证单、平顶山三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篇章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协作协议、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给的施工日记三份、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供给的调停协议书、体谅书等书证;证人丁某某、孙某某、郑某某、侯某某、刘某某、宋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判定定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等。以上依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其来历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用。
本院以为,被告人杨某某采用钳制手法强卖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逼迫买卖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违法名建立。杨某某照实率直自己的罪过,获得被害单位的体谅,可依法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杨某某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逼迫买卖罪,单处分金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
署理审判员  赵**
人民陪审员  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逼迫买卖罪】以暴力、要挟手法,施行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强买强卖产品的;
(二)逼迫别人供给或许承受服务的;
(三)逼迫别人参加或许退出招标、拍卖的;
(四)逼迫别人转让或许收买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许其他财物的;
(五)逼迫别人参加或许退出特定的运营活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首】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用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分金,应当依据违法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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