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 冯某诉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7:53一、扼要案情
原告冯某、成某诉称,2004年6月9日,原告所在单位组织职工与被告签定了一份团体旅行合同,合计45人参团旅行。2004年6月24日,成某、冯某作为参团人员按照被告告诉要求出游。当旅行进行到第三天的下午,原告乘坐被告组织的旅行大客车在上海市延安高架桥上因违背车辆安全操作标准,撞车后失控翻车,车上的乘客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确定,被告组织的大客车因违背操作规程形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悉数职责。原告冯某系重伤者之一,其3/4~6/7椎间盘杰出致残,身体和胳膊留下大面积的创伤性疤痕,丧失了劳动能力10%,经司法鉴定,冯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此,冯某恳求法院判令被告:1、合同违约,并承当违约补偿职责;2、付出残疾补偿金;3、付出被抚养人生活费;4、付出后续医治费;5、付出精力抚慰金;6、付出误工费;7、付出住院膳食补贴费。
原乐成某系重伤者之一,面部损毁面积达37.25平方厘米,右眼无法闭合,胳膊留有大面积创伤性疤痕,丧失了劳动能力40%,经司法鉴定,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为此,成某恳求法院判令被告:1、合同违约,并承当违约补偿职责;2、付出残疾补偿金;3、付出被抚养人生活费;4、付出后续医治费;5、付出精力抚慰金;6、付出误工费;7、付出住院膳食补贴费。
被告辩称,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责任,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签定旅行合同后,按照旅行业办理规则托付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承当地接责任,地接社则租借专业旅行车队即安徽滁州市某旅行轿车有限公司的旅行大客车承当交通运输使命。原告乘坐的上述车辆发作交通意外后,被告及时采纳办法,组织救治、后续医治、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有关稳妥理赔办法,先后屡次往复上海等地,但终因原告以为补偿标准的适用问题而回绝向稳妥公司理赔。原告的损伤成果是虽然是因为交通意外事故形成的,可是被告对此既无差错也无违约,本案属交通事故损害补偿,应当按路途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则,且原告追查被告违约职责与《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的约好相冲突。据此,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二、审判成果
2005年9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90、1091号民事判定,以为:二个原告所在单位与被告签定的《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判定由被告深圳市某世界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原乐成某付出残疾补偿金、误工费人民币、住院膳食补助费;二、驳回原乐成某的其他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