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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0:29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所根据的下列规则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一)国务院部分的规则;
(二)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的规则;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则。
前款所列规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检查按照法令、规处理。    
                     Mary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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