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劳动合同 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2:42农民工张某在市里一修理队作业,前不久老母病重回家探望。再回来单位时,却被奉告他的劳作合同现已到期停止。张某感到古怪,由于他在这个修理队作业两年多,历来没与单位签过劳作合同,何来合同到期停止?张某请求裁定未被支撑,便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双倍薪酬。庭审中,单位拿出与张某所签定的现已到期的劳作合同,合同上,既有单位的公章,也有张某的签名。但张某看后指出,合同上他的姓名并非他自己所签。法庭经查询承认,合同书上张某的签字为张某地点修理队队长所签。其队长解说说,签合同时张某不在,其时为省劲,就替张某签了。法院审理以为,按法令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有必要劳作者自己签字,不能代签,劳作者自己未签字的劳作合同无法令效力。据此法院视为修理队与张某未签定劳作合同,以《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相关规则,支撑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法令人士解析: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个人与用工单位之间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劳作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合法性、洽谈一致性、合同主体位置相等性、等价有偿性。按《劳作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16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没有托付,别人代签的劳作合同对劳作者不具有法令约束力。代签的劳作合同无效,法院根据《劳作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作出支撑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定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