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7:46
发布部分: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8)23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投资环境,进步办事效率,加速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展,依据《云南省外商投资法令》及其他有关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契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投资总额在省级同意权限内,且不需求由我省归纳平衡其出产和建造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下列状况之一,请求设立人可直接向云南省工商行政处理局及其授权的其他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以下简称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注册:(一)外资企业;(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许作为协作条件的合资、协作企业;(三)国家产业政策中属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外资、合资、协作企业。(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企业分别由地、州、市以上科技处理部分和外经贸部分确定。) 第三条 请求直接挂号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求挂号注册前,应向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二)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许身份证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直接挂号注册应向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长签署的挂号注册请求书;(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规章;(三)项目可行性陈述或简介;(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五)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派遣(任职)文件;(六)居处、作业场所或运营场所的运用证明;(七)环保部分预审定见;(八)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五条 请求直接挂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编制的合同、规章,有必要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各级挂号机关在收到合格完备的文件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完结企业挂号注册的全套手续,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企业法人建立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同级外商投资企业批阅机关(以下简称批阅机关)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经云南省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挂号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协作厅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 第六条 实施直接挂号的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范围中触及职业或许许可证处理的,先收取《营业执照》,再到有关部分处理其他相关手续。但触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在挂号注册时提交环保部分的定见。 第七条 各级挂号机关要严厉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在规则的范围内,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挂号注册作业;对经直接核准挂号注册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同级批阅、方案、经贸、外经贸、财务、税务等有关单位。 第八条 凡经挂号注册的企业,在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分处理手续,方案、外经贸、规划、土地、财务、税务、海关、外管等部分应予以认可,并给予处理相关手续。需进行项目建造的,按程序向有关部分申报。 第九条 直接挂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改动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运营范围、注册资本、运营期限等事项和触及股份转让的,可向原挂号机关和批阅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第十条 直接挂号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停止,可直接向原挂号机关和批阅机关请求处理刊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