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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擅自抬高房价,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7:16
中介公司私行举高房价,法院判定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2004年2月15日,王小姐、李先生配偶俩通过多日的看楼,看 中了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二期22栋111平方米由某中介机构代售的房产卜套。 中介公司随后带王小姐配偶实地察看了楼盘。当看到美丽的小区环境和房子的 散布装饰状况,加之中介公司许诺该房产中介公司绝不吃差价,并加送房产内 的电视、空调、热水器和家具等条件,王小姐他们感到非常满意。
回到中介售楼点时,售楼小姐奥秘地通知他们,这个楼盘非常走俏,周围 也正好有个客户要签定该楼盘,如不妥即签定合同,等别人先签定合同后要买 也没有了。
对此,王小姐他们想也没多想,赶忙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地产生意预 约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居间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好,售楼款共66万元, 由中介机构代理按揭、过户等手续,王小姐付出中介佣钱_元,并先付人 民币2万元作为定金。该定金由中介公司代收代付,若签定正式合一起,该定 金主动转为榜首部分楼款,买方并需在签定《深圳市房地产生意合同(现 售)》前一次性付清楼款人民币64万元。
签定居间合同后,王小姐、李先生配偶当天先向中介公司交了5000元定 金,并拿回了一份中介合同的复印件,第二天向中介公司补交了定金1.5万 元,中介公司一起向王小姐配偶出具了定金收据。但是,交了定金拿到合同 后,等不到屮介公司的通知。王小姐配偶经屡次往复到中介公司催问,中介公
司于2004年3月中旬才通知王小姐他们,因为出卖房产人的违约,不能再签 订房地产合同
王小姐在绝望之余,只得向中介机构索要交给的2万元定金,但中介公司 通知他们,定金现已交给原业主,中介公司不能交还定金,最多是帮忙王小姐 他们向业主追索定金。但王小姐他们提出要售房人的电话等材料时,中介公司 却拒不供给。
经多方查询,王小姐总算查到了售房人的材料,并和业主陈某获得了联 系,期望索回自己所交的定金。但售房的业主陈某表明,自己不再持续托付该 中介公司出售房产的原因,是因为中介公司私行提高了房产价格,陈某与中介 公司约好的售楼款是63. 5万元,中介公司却私自将其提高到66万元,欲赚取 额定差价2. 5万元,而且自己并没有像中介公司所说的那样,许诺送家具电器 什么的,且此前中介公司现已找人冒充“李先生”和地产公司的法令顾问与 自己从前面谈过。业主陈某清晰表明因为对中介公司的不信赖,所以,不能再 托付该中介公司进行房产生意,至于王小姐他们的定金,应当由中介公司支 付,自己不该承当职责。此刻,王小姐他们才得知房产不能生意的实在原因,
而且想到该中介公司居然用别人冒充自己的手段进行谈判时,真是又气又恨。
为了讨回公道,2005年1月13日,王小姐将该中介公司和售房业主陈某 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承当交通费、误工费、律师 费等丢失的连带补偿职责。
【审判】
南山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为中介公司隐秘了出卖人转让房产价格等重要事 、 实,未能促进合同树立,应当依据约好及法令规则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原告 恳求被告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有理,予以支撑,并判定由中介公司双倍返还 原告李先生、王小姐定金合计人民币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1610元由被告中 某地产公司承当。
一审判定后,中介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为原审 判定确定现实不清,自己现已彻底实行了居间职责,现已与售、购房两边签定 了《房地产生意预定居间合同》,构成房地产合同不能实行的原因是业主陈某 将房产另售与别人,自己并无职责。其次,原审法院确定上诉人隐秘转让价 格,严峻失实。在与出售人约好的价格尽管为663500元,但加上各项手续费、
公证费、佣钱等计25240元,并出示了应收款明细表。此价格与居间合同的转 让价格相差无几,此也是契合房地产中介服务商场的常规。再次,原审法院认 定定金返还主体不妥,适用法令差错。中介公司与售购房两边签定的是居间合 同因此树立的是居间合同联系,仅承当居间人的职责。
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后以为,某中介公司与李先生、王小姐签定的居间合 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规则,为有用合同。原审判定确定 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应予保持,判定驳回上诉,保护原判,?上诉费1820元由上诉人中介公司承当。
【分析】
这是一原因中介公司私行举高价格而引起的居间合同胶葛案。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中介公司是否构成了违约,二是中介公司是否 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首要,中介公司构成了违约。中介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法令, 遵循职业道德,使用自己的优势,如信息灵通、了解政策法规、就事程序等, 为生意两边穿针引线,并为其供给必要的咨询和专业定见,提示生意两边当事 人生意过程中或许呈现的问题与危险,做好生意两边的“军师”。中介公司作 为生意两边当事人的桥梁,应当在生意过程中照实介绍有关状况给生意两边, 为其出谋划策,提出最优的卖(购)房计划,而不该为促进生意、多收中介 费而存在隐秘或误导购房者的心思,然后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危害买 卖两边当事人利益,危害公司声誉。本案中,因为地产公司未实行居间人的 法定职责,隐秘了业主陈某转让房产价格的重要现实,未能促进签定涉案房 地产合同,导致李先生、王小姐的合同意图不能实现,应承当居间合同不能 实行的法令结果。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则,某地产公司收受的 定金应双倍返还给被上诉人李先生、王小姐。
其次,中介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 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缔结合同事项向托付人照实陈述。居间人成心隐秘与订 立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危害托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付出 酬劳并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合同法》清晰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当危害赔 偿的要件,即要有依据证明居间人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提 供虚伪状况,居间人才会承当危害补偿职责。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 通常状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托付人举证。但现实上,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 托人很难获得依据来证明居间人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 虚伪状况,危害托付人利益的,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在此状况下,作为 原告方的托付人就适当为难了,一方面根据对居间人的信赖,接受了其供给的 指示或前言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缔结了合同构成了丢失,又无法证明居间人 显着差错或重大过失,而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通常状况下应由作 为原告方的托付人举证,因为无法提交充沛依据证明其诉讼恳求,然后损失索 赔的时机。对此,笔者以为,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准则,不要片面地着重“谁主张谁举证”,在处理这类居间合同胶葛中,除着重原告方即委 托人的举证职责的一起,还应要求被告即居间人举证证明其在居间活动中,已 经做到了必要的留意职责。假设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充沛尽到留意职责,是减 少该类胶葛,保护居间活动正常次序的有用途径,而且居间人将其在居间活动 中所尽的留意职责加以记载构成书面依据,并未加剧居间人的职责,相反,对 其更好地从事和展开该项经济活动是有利的。就本案而言,因为中介公司私行 提髙生意合同的价格归于成心的诈骗行为,当然应该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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