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法条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3:16
一、概念及其构成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形成严峻成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次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峻不负监管责任,致使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形成严峻成果的行为。所谓逃脱,是指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从拘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许押送途中或许审判场所逃走,然后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尽管在押但不是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拘押,不能构本钱罪,构成违法的,亦应以他罪如玩忽职守罪论处。所谓严峻不负责任,是指在拘押场所、押送途中未按规则采纳有关看守、监管办法;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有逃脱痕迹,不及时采纳有用的防范办法;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时,不及时安排、进行追捕等。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的逃脱是因为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峻不负责任而形成。假如没有玩忽职守、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许虽有玩忽职守、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逃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属成果犯,只要形成严峻成果时才构成违法,所谓形成严峻成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致使多名违法嫌疑入、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因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逃脱致使案子的侦办、申述、审判遭到严峻影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持续违法,损害社会等等。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办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或许判处或许现已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的; (2)3次以上致使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或许一次致使3名以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的; (3)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今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许持续违法,损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形成严峻成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相同,只要司法工作人员才干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过错,但这是针对在押人员逃脱这一成果而言的,关于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知法犯法。成心不能构本钱罪。构成成心违法的,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 二、确定 (一)本罪归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则,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构成违法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本罪治罪量刑。 (二)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边界 本罪在片面上必出于过错,而后者则出于成心。假如明知某在押人员妄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归于成心,此刻应今后者即私放在押人员科罪,假如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许知道其想逃脱但依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本身才能要素容易信任其逃跑不了,成果致使逃跑,构成违法的,则应以本罪科罪。 三、处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特别严峻成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形成特别严峻成果,是指形成多名重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后持续违法,给社会形成特别严峻的损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