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8:37
土地是能够租借的,可是有的土地却不能租借,租借土地需要写一份土地租借合同,那么土地租借合同无效有哪些景象?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有以下状况的土地租借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2)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详细而言:
一、以诈骗、钳制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8条之规则,所谓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的意思表明。因诈骗而缔结的合同,是在受诈骗人因诈骗行为发作过错认识而作意思表明的基础上发生的。因诈骗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诈骗下陷于某种过错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则,所谓钳制,是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为挟制,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钳制也是影响合同效能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等手法缔结的合同,只要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所谓歹意串连,是指当事人为完成某种意图,串连一气,一起施行缔结合同的民事行为,形成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的违法行为。
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比如,债款人为躲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缔结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典当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平等;代理人与第三人串连而缔结合同,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歹意串连行为。该类合同危害了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则的“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归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保护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保护正常的合同买卖。
歹意串连而缔结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片面上具有歹意性。即明知或许知其行为会形成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危害,而成心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连性。串连是指彼此串连、串连,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意图、行为以及行为的成果上到达一起,使一起的意图得到完成。在完成不合法意图的意思表明到达一起后,当事人约好互相配合或许一起施行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两边当事人串连施行的行为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歹意串连的成果,应当是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遭到危害。法令并不制止当事人在合同的缔结和实行中获得利益。可是,假如两边当事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危害国家、团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分,法令就要进行干涉。
歹意串连所缔结的合同,是肯定无效的合同,不能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则的一般的肯定无效合同的准则处理,而是依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则,将两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获得的产业,收归国有或许返还团体或许个人。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也称为藏匿行为,是指当事人经过施行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实在的不合法意图,或许施行的行为在方式上是合法的,可是在内容上是不合法的行为。
当事人施行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体现方式上,并不是违背法令的。可是这个方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意图,不是当事人的实在意图,而是经过这样的合法方式,来掩盖和到达其实在的不合法意图。因而,关于这种藏匿行为,应当区别其外在方式与实在意图,精确确定当事人所施行的合同行为的效能。
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而缔结的合同,应当具有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实在意图或许其手法有必要是法令或许行政法规所制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躲避法令的成心;三是当事人为躲避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采用了合法的方式对不合法意图进行了掩盖。
有以下状况的土地租借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2)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详细而言:
一、以诈骗、钳制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8条之规则,所谓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的意思表明。因诈骗而缔结的合同,是在受诈骗人因诈骗行为发作过错认识而作意思表明的基础上发生的。因诈骗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诈骗下陷于某种过错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则,所谓钳制,是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为挟制,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钳制也是影响合同效能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等手法缔结的合同,只要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所谓歹意串连,是指当事人为完成某种意图,串连一气,一起施行缔结合同的民事行为,形成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的违法行为。
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比如,债款人为躲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缔结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典当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平等;代理人与第三人串连而缔结合同,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歹意串连行为。该类合同危害了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则的“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归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保护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保护正常的合同买卖。
歹意串连而缔结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片面上具有歹意性。即明知或许知其行为会形成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危害,而成心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连性。串连是指彼此串连、串连,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意图、行为以及行为的成果上到达一起,使一起的意图得到完成。在完成不合法意图的意思表明到达一起后,当事人约好互相配合或许一起施行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两边当事人串连施行的行为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歹意串连的成果,应当是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遭到危害。法令并不制止当事人在合同的缔结和实行中获得利益。可是,假如两边当事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危害国家、团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分,法令就要进行干涉。
歹意串连所缔结的合同,是肯定无效的合同,不能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则的一般的肯定无效合同的准则处理,而是依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则,将两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获得的产业,收归国有或许返还团体或许个人。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也称为藏匿行为,是指当事人经过施行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实在的不合法意图,或许施行的行为在方式上是合法的,可是在内容上是不合法的行为。
当事人施行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体现方式上,并不是违背法令的。可是这个方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意图,不是当事人的实在意图,而是经过这样的合法方式,来掩盖和到达其实在的不合法意图。因而,关于这种藏匿行为,应当区别其外在方式与实在意图,精确确定当事人所施行的合同行为的效能。
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而缔结的合同,应当具有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实在意图或许其手法有必要是法令或许行政法规所制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躲避法令的成心;三是当事人为躲避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采用了合法的方式对不合法意图进行了掩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