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17:13
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标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告诉
民发〔201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民宗局:
济孤恤幼是宗教界行慈举善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宗教界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发挥了活跃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监管不到位、育婴不科学、教育无保证等问题。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作业的告诉》(民发〔2013〕83号),为标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问题,关系到儿童合法权益保证,关系到宗教界活跃作用发挥,关系到社会调和安稳。要深化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一直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准则,采纳有用办法标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是指依法挂号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确定存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安排(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安排,以下简称“宗教界兴办安排”)从事的收留孤儿、弃婴活动。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安排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安排要有相对安稳的人力、财力资源,要有契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准则,具有儿童健康成长必需的育婴、教育等条件。
根本具有上述条件的宗教界兴办安排,应请求与民政部分合办,并严厉依照两边签定的合办协议,加强日常处理,强化育婴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赞同与民政部分合办的,以及根本具有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主意向民政部分提出代养请求。民政部分要与其签定代养协议,明确职责,加强事务辅导和标准处理。宗教事务部分要合作民政部分做好宗教界的作业。
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安排,民政、宗教事务部分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办法,辅导和协助其改进基础设施和收留条件。关于经整改仍不具有上述根本条件的,或虽具有上述条件但既不赞同合办又不签定代养协议的,民政、宗教事务部分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分责令其中止收留活动。可以查找到监护人的,将孤儿、弃婴交给监护人;查找不到监护人的,送交民政部分建立的儿童福利安排收留抚育。
宗教教职人员个人已收留孤儿、弃婴的,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作业的告诉》(民发〔2013〕83号)相关规定履行。
四、与民政部分合办或签定代养协议的宗教界兴办安排,以及现已与民政部签定代养协议且具有落户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承受孤儿、弃婴落户。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具有落户条件的,应到与其合办或签定代养协议的儿童福利安排落户。
五、民政部分要依照《关于发放孤儿根本生活费的告诉》(民发〔2010〕161号)的相关规定,活跃为宗教界收留的儿童进行孤儿身份确定。资料完全的,将其归入孤儿国家保证规模,依照当地孤儿哺育标准发放根本生活费;资料不全但可以补齐的,民政部分要和谐相关部分为其补齐手续并归入孤儿国家保证规模;资料的确无法补齐不能确定为孤儿的,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六、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应恪守的根本准则和享用的扶持优惠政策,适用《关于鼓舞和标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悲活动的定见》(国宗发〔2012〕6号)。宗教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充沛保证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崇奉宗教。
七、民政、宗教事务部分要活跃和谐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分为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查找监护人,处理户籍挂号;和谐卫生计生部分适度减免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看病费用,减轻其经济负担;和谐教育部分协助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入学就读,保证其承受责任教育权力,减免相关费用;和谐新闻宣扬部分加强政策法规宣扬,对责令中止收留活动的,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和解说作业。
八、民政、宗教事务部分要强化服务认识,寓处理于服务之中,协助和谐处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分要充沛发挥在孤儿、弃婴保证作业中的主导作用,加强辅导处理。宗教事务部分要合作民政等相关部分加强对宗教界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监督查看,推进标准处理。
自本告诉下发之日起,宗教界请求建立收留孤儿、弃婴的安排,有必要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一起举行。
民政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4年4月30日
民发〔201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民宗局:
济孤恤幼是宗教界行慈举善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宗教界在孤儿、弃婴救助方面发挥了活跃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监管不到位、育婴不科学、教育无保证等问题。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作业的告诉》(民发〔2013〕83号),为标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问题,关系到儿童合法权益保证,关系到宗教界活跃作用发挥,关系到社会调和安稳。要深化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一直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准则,采纳有用办法标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是指依法挂号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确定存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安排(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安排,以下简称“宗教界兴办安排”)从事的收留孤儿、弃婴活动。除上述三类主体外,其他安排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安排要有相对安稳的人力、财力资源,要有契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准则,具有儿童健康成长必需的育婴、教育等条件。
根本具有上述条件的宗教界兴办安排,应请求与民政部分合办,并严厉依照两边签定的合办协议,加强日常处理,强化育婴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赞同与民政部分合办的,以及根本具有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主意向民政部分提出代养请求。民政部分要与其签定代养协议,明确职责,加强事务辅导和标准处理。宗教事务部分要合作民政部分做好宗教界的作业。
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界兴办安排,民政、宗教事务部分要提出整改期限和整改办法,辅导和协助其改进基础设施和收留条件。关于经整改仍不具有上述根本条件的,或虽具有上述条件但既不赞同合办又不签定代养协议的,民政、宗教事务部分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分责令其中止收留活动。可以查找到监护人的,将孤儿、弃婴交给监护人;查找不到监护人的,送交民政部分建立的儿童福利安排收留抚育。
宗教教职人员个人已收留孤儿、弃婴的,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作业的告诉》(民发〔2013〕83号)相关规定履行。
四、与民政部分合办或签定代养协议的宗教界兴办安排,以及现已与民政部签定代养协议且具有落户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承受孤儿、弃婴落户。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具有落户条件的,应到与其合办或签定代养协议的儿童福利安排落户。
五、民政部分要依照《关于发放孤儿根本生活费的告诉》(民发〔2010〕161号)的相关规定,活跃为宗教界收留的儿童进行孤儿身份确定。资料完全的,将其归入孤儿国家保证规模,依照当地孤儿哺育标准发放根本生活费;资料不全但可以补齐的,民政部分要和谐相关部分为其补齐手续并归入孤儿国家保证规模;资料的确无法补齐不能确定为孤儿的,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六、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应恪守的根本准则和享用的扶持优惠政策,适用《关于鼓舞和标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悲活动的定见》(国宗发〔2012〕6号)。宗教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充沛保证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收留的孤儿、弃婴崇奉宗教。
七、民政、宗教事务部分要活跃和谐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分为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查找监护人,处理户籍挂号;和谐卫生计生部分适度减免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的看病费用,减轻其经济负担;和谐教育部分协助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入学就读,保证其承受责任教育权力,减免相关费用;和谐新闻宣扬部分加强政策法规宣扬,对责令中止收留活动的,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和解说作业。
八、民政、宗教事务部分要强化服务认识,寓处理于服务之中,协助和谐处理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分要充沛发挥在孤儿、弃婴保证作业中的主导作用,加强辅导处理。宗教事务部分要合作民政等相关部分加强对宗教界从事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监督查看,推进标准处理。
自本告诉下发之日起,宗教界请求建立收留孤儿、弃婴的安排,有必要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一起举行。
民政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