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22:15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通过检查后,有或许作出一个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决议,也有或许作出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决议。那么,什么叫做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呢对此,行政诉讼法解说第七条做了阐明,该条规则:复议决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行政诉讼法规则的:
“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
1.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首要现实的;
2.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标准根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吊销、部分吊销或许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该解说对“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意义的阐明,关于断定行政诉讼中的统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严重的意义。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则,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明显,对“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意义的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统辖得以终究确认的条件。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明显,在对被告确认的时分,也有必要精确了解“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意义。
“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
1.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首要现实的;
2.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标准根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吊销、部分吊销或许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该解说对“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意义的阐明,关于断定行政诉讼中的统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严重的意义。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则,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明显,对“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意义的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统辖得以终究确认的条件。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明显,在对被告确认的时分,也有必要精确了解“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