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此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2:36

[案情]
原告屈宝华。
原告王克年。
被告泰康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泰康人寿公司”)。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23日,王克年在宜昌泰康人寿公司给老公屈海清投保了世纪长乐终身分红稳妥,获益人为其子屈宝华,王克年当日交付了首期稳妥费。宜昌泰康人寿公司2001年11月29日签发了稳妥单。2002年10月4日,被稳妥人屈海清因疾病逝世,王克年当日将此事电话通知了宜昌泰康人寿公司, 2002年10月9日提请理赔。2002年11月20日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稳妥人屈海清签字稳妥合同无效为由回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原告以为,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在签约及批阅时并未着重要求被稳妥人自己签名,按程序收取了稳妥费并签发了稳妥单后,在稳妥事端发作时回绝理赔,只享用合同权力却不承当合同职责,应当承当缔约过失职责,补偿原告的丢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宜昌泰康人寿公司补偿经济丢失30000元,承当本案诉讼费。
[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查明:
2001 年11月19日,原告王克年经被告业务员卢玉萍处理与被告签定了一份投保单,被稳妥人为原告王克年老公屈海清,稳妥金额为30000元,规范保费为 1480.20元,原告王克时代被稳妥人屈海清签了字。2002年10月4日,被稳妥人屈海清因病逝世,原告王克年向被告提出补偿要求。被告在审阅原告请求时发现被稳妥人签字由原告王克时代签,所以确定该稳妥合同无效不予补偿,只赞同按规则交还原告已交的稳妥费用。
王克年与泰康人寿签定的投保单上明确指出,投保人、被稳妥人签名都应由自己亲身签名,不然该投保单无效。泰康人寿现已尽到了书面奉告的职责,因而不该承当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职责。尽管王克年称泰康人寿业务员奉告其被稳妥人签字可由投保人代签,但因不能提出有力依据,故应自行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作出驳回原告屈宝华、王克年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定,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2001年11月19日上诉人王克年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两边签定《个人寿险稳妥单》,作为投保人的上诉人王克年在“被稳妥人签名”栏中代被稳妥人屈海清(其老公)签名,上诉人王克年因被稳妥人屈海清已逝世请求理赔,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以投保人王克年为被稳妥人屈海清购买以逝世为条件的稳妥时未通过被稳妥人的书面赞同,确定合同无效为由回绝理赔。审理查明,两边签定的投保单中,该保单的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稳妥人签名以外,均由被上诉人单位的业务员卢玉萍填写。在该投保单的“业务员报告书”栏中,填写该投保方案是自己为投保人规划而且了解投保人有10年之久,投保人没有智力妨碍。最终在业务员声明中,卢玉萍对“所投稳妥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问询事项确经自己据实向投保人阐明,由投保人、被稳妥人亲身告之并签名”认可并签名。由此阐明存在被上诉人的业务员明知被稳妥人不在场的状况下,认可投保人王克时代被稳妥人屈海清签名的现实。因而上诉人屈宝华、王克年建议被上诉人泰康人寿形成合同无效应承当缔约过失职责的理由建立。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裁决1、吊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定;2、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以为: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现屈海清和宜昌泰康人寿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无屈海清的书面赞同及签名,该合同无效。宜昌支公司的业务员在签定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稳妥人不是同一人,而要求投保人替代被稳妥人签名,未尽到奉告职责,应承当导致合同无效的职责。宜昌支公司尽管否定王克年出具的签定合同时业务员在场的依据,但依据其时的状况,业务员应在现场。王克年的该依据本院予以采用。宜昌支公司应承当缔约过失职责,该职责不只包含缔结合同的各种费用,预备实行合同所开销的费用等,也包含信任人的产业应添加而未添加的利益。所以宜昌支公司应补偿王克年和屈宝华依据该合同应该得到的信任利益的丢失,即30000元的稳妥金。宜昌支公司尽管提交了屈海清曾患有肺结核的依据,但其公司在与王克年签定合同时首要违背合同约好,未要求被稳妥人屈海清自己实行奉告职责,仅要求投保人代为签定合同,该奉告职责是否实在,均不影响合同的效能,故宜昌支公司的该辩论定见,本院亦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1、王克年与泰康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签定的《世纪长乐终身分红稳妥》无效;2、泰康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补偿屈宝华、王克年稳妥金30000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