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0:29
免除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停书(2009)朝民初字第19754号原告马*,女,住北京市******
托付代理人:杨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居处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
案由: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
原告马*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签定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8年11月26日,原告因付出房款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定了一份《个人住房典当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各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免除原告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六月二日签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免除原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定的《个人住房典当借款合同》。
三、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前给付第三人借款本金86万元。
四、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前交还原告七十八万购房款。
五、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前交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停书(2009)朝民初字第19754号原告马*,女,住北京市******
托付代理人:杨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居处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
案由: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
原告马*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签定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8年11月26日,原告因付出房款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定了一份《个人住房典当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掌管调停,各方当事人自愿达到如下协议:
一、免除原告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六月二日签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免除原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定的《个人住房典当借款合同》。
三、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前给付第三人借款本金86万元。
四、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前交还原告七十八万购房款。
五、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前交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