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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终结(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1:50

第十一章破产程序的完结

本章论说了破产程序的完结问题。破产程序的进行,终究应有依法完结之时。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假如发作了比如破产分配完结、债权人现已得到清偿、债款人已无产业可供分配等状况,或许因为其他原因的呈现,使得破产程序的进行已无必要时,法院应及时裁决完结破产程序。免责和复权是与破产程序的完结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免责是对破产债款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它可以使债款人在法定条件下及时脱节经过破产程序仍未能清偿的债款的重负,谋求新的开展,开端新的日子。而复权准则的存在,旨在免除法令对破产人权力和资历的种种约束,康复其正常的法令地位,以便使其更好地取得经济上的更生和复苏。因为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并未赋予自然人以破产才能,因此,本章关于免责和复权的评论首要限于国外立法例的剖析。
本章第一节侧重评论了引起破产程序完结的法令现实,即破产程序完结的原因,完结破产案子的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完结的法令效能。第二、三节简略介绍了世界上几个首要国家有关破产免责准则和复权准则的立法例,进行了比较研讨,并在学习各国破产立法有利经历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主张。
要点问题
1.破产程序完结的原因。
2.破产程序完结的法令效能。
3.免责准则的概念和含义。
4.破产人取得复权的方法。
第一节破产程序完结的原因和完结的程序
一、破产程序完结的原因
破产程序完结的原因,是指引起破产程序完结的法令现实。因为债款人本身状况、破产产业的状况和破产防备程序的法令结构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完结原因的规则也有所不同。日本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完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完结、因强制宽和的建立而完结和因破产废止而完结。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也将破产程序的完结分为三种状况:一是因调协建立而完结;二是因终究分配而完结;三是因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停止而完结。我国《破产法》规则的程序完结方法也有三种:其一,由宽和整理程序完结引发的完结;其二,债款人的破产产业不足以付出破产费用的;其三,破产产业分配结束后的完结。经过以上罗列不难看出,各国破产立法中有关破产程序完结原因的规则迥然不同,不同点首要是宽和协议建立后是否完结破产程序。我国破产立法对此采纳否定情绪,即规则宽和协议的建立只发作破产间断的效能。待宽和整理程序开端后,视宽和整理程序进行的成果怎么而选用不同的完结方法。整体说来,破产程序可因以下现实的发作而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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