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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2:39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依据青海、陕西、黑龙江、贵州、广西、内蒙古、河北等7个省和自治区检察院的陈述,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逾期没有处理的数量很大。(中略)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要的是:一、有些劳改管理部分和监狱从1958年以来对出产抓的多,对履行方针留意不行,以为死缓罪犯即令弛刑,也是无期徒刑,早一天晚一天没有联系;二、监犯调集频频,准则不严,手续不清,档案不全,监犯刑期何时期满也不清楚;三、因为法院与劳改机关和监狱无领导联系,平常对死缓监犯的刑期没有查看,等等。这种状况,不只反映了政法机关对履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法令体现了极不仔细和极不严厉的情绪,并且也影响了对罪犯的改造。现在应当敏捷改动这种状况,为此决议:一、各地劳改机关和监狱,应当对现在关押的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罪犯,悉数彻底地进行一次整理,凡死缓罪犯延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悔改体现的,监所、劳改队应依据其悔改程度别离提出弛刑定见,对体现一般的可减为无期徒刑,单个特别体现好的,也能够减为十五年徒刑,报送本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检查。公安厅(局)检查赞同后,别离提请各该罪犯原判法院地点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然后交监所或劳改队履行。
二、凡死缓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弛刑确认之日起核算。延期二年履行期满后至弛刑确认前关押的日数应核算在新的刑期以内。凡原判死缓往后减为无期徒刑,现在又减为有期徒刑时,其有期徒刑的刑期,应自判定有期徒刑之日起核算。判定有期徒刑曾经的关押日数,不得核算在新刑期以内。
三、为了实在如期对死缓罪犯进行处理,往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常常对在劳改机关和监狱关押的死缓罪犯进行了解,凡死缓二年期满的,应及时告诉罪犯地点区域的公安厅(局),以便转知有关劳改机关和监狱。劳改机关和监狱对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二年期满后,应依据罪犯的体现自动及时提出处理定见,报本省公安厅(局)检查,不要延迟。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如期处理死缓罪犯的状况,应常常进行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分反映。
四、往后各地人民法院向劳改机关和监狱移交监犯时,有必要附送判定书、履行书,没有这些文件,劳改机关和监狱应及时提出定见要求补送。监狱假如发现这些文件的记载和实际状况不符或不齐备的时分,应当及时退交有关法院阐明或许弥补。
五、对这一整理作业应敏捷进行,越快越好。你们应依据本省(市、自治区)的实际状况,一起洽谈一致作出组织下达履行,并在整理作业完毕往后别离陈述咱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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