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的坏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2:23
劳务差遣是差遣单位依据承受单位(即实践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承受单位签定差遣协议,将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派往承受单位,受派劳作者在承受单位的指挥和办理下供给劳作,差遣单位从承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的一种特别劳作联系。下面听讼网小编和我们来了解下劳务差遣合同的害处,期望对我们能有所协助!
劳务差遣合同的害处是什么
实际中劳务差遣在呈现劳作争端时,企业与差遣单位会互相推诿职责,这是比较常见的。一起劳务差遣后,与企业劳作合同期满,企业不需求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不利于维护劳作者本身合法权益。
劳务差遣相关常识
一.劳务差遣和职业介绍的差异在哪里呢?
劳务差遣不同于职业介绍。劳务差遣联系中,劳作者与劳务差遣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系。劳务差遣组织依据用工单位的需求,一致招聘员工,签定劳作合同,担任非生产性的办理包含保管人事档案、发放薪酬、交纳各种社会稳妥等。劳作者有权向差遣组织建议劳作酬劳、稳妥交纳等。职业介绍组织主要职责,仅限于向劳作者及用人单位供给劳务信息服务,当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达到用工协议后,职介即完结使命。
二.劳务差遣合同和一般劳作合同在签定合同期限方面的有哪些差异呢?
一般劳作合同的期限包含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以完结必定的使命为为期限三种。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也就是说,作为劳务差遣单位不能与被差遣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以完结必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而且签定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期限必须在两年以上。而且对被差遣者做了一个最低薪酬的维护,即便没有作业的时分,差遣单位也应该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劳务差遣合同的害处是什么
实际中劳务差遣在呈现劳作争端时,企业与差遣单位会互相推诿职责,这是比较常见的。一起劳务差遣后,与企业劳作合同期满,企业不需求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不利于维护劳作者本身合法权益。
劳务差遣相关常识
一.劳务差遣和职业介绍的差异在哪里呢?
劳务差遣不同于职业介绍。劳务差遣联系中,劳作者与劳务差遣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系。劳务差遣组织依据用工单位的需求,一致招聘员工,签定劳作合同,担任非生产性的办理包含保管人事档案、发放薪酬、交纳各种社会稳妥等。劳作者有权向差遣组织建议劳作酬劳、稳妥交纳等。职业介绍组织主要职责,仅限于向劳作者及用人单位供给劳务信息服务,当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达到用工协议后,职介即完结使命。
二.劳务差遣合同和一般劳作合同在签定合同期限方面的有哪些差异呢?
一般劳作合同的期限包含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以完结必定的使命为为期限三种。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也就是说,作为劳务差遣单位不能与被差遣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以完结必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而且签定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期限必须在两年以上。而且对被差遣者做了一个最低薪酬的维护,即便没有作业的时分,差遣单位也应该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